童仲彥詐領助理費5萬餘元 被判3年10月定讞須入監

前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在議員任內詐領助理費12萬餘元,一審判刑7年6月。二審認定僅詐領5萬餘元,改判3年10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童仲彥判刑3年10月定讞,須入監。

童仲彥詐領助理費5萬餘元 被判3年10月定讞須入監。(檔案照)
童仲彥詐領助理費5萬餘元 被判3年10月定讞須入監。(檔案照)

童仲彥被控於民國100年10月間假借以每個月新台幣3萬元價碼,聘用蔡姓男子當助理,並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但實際上,童仲彥並未聘用蔡姓男子,並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新台幣12萬3842元。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將童仲彥起訴。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童仲彥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審理期間童仲彥說,「我絕對沒有貪污一毛錢」,確實有聘請蔡姓男子當助理,蔡男因認同他的政治理念,願意捐出薪水供議員服務處使用,錢真的用於議員公務上。童仲彥後來就偽造文書罪遭判5月部分,撤回上訴而確定。

二審認定,蔡姓男子確實沒有做助理工作,但童仲彥有自費聘請陳姓女助理4個月,月薪1萬8000元,共計7萬2000元,經扣除7萬2000元,童仲彥實際詐領金額為5萬1842元。

二審審酌,貪污治罪條例就不法利益為5萬元以下可減刑,童仲彥不法利益僅5萬多一點,議員期間有從事選民服務,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童仲彥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今天駁回童仲彥上訴,全案定讞。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