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4天連假如何放假給薪?靠勞資協議

端午4天連假如何放假給薪?靠勞資協議

下週二為端午節,北市勞動局提醒,雇主應給勞工放假一天並照給工資。如果有經營需要可徵得勞工同意上班,但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或擇日補休;至於服務業或輪班制,勞資需先協商,將「端午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雇主應在排班表上註記,避免爭議。(林麗玉報導)

台北市勞動局最近接到許多雇主及勞工詢問,今年端午節在週二,如何合法透過調整工作日及休息日,形成4天連續假期(5月27日週六至5月30日週二)?勞動局表示,勞雇雙方可以有兩種方式調整,包括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公司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採行8週變形工時制度,可以與政府機關辦公行事曆一致,調整5月29日為休息日,6月3日調整為一般工作日。第二則是不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制度,透過勞資雙方個別協商,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舉例來說,如果事業單位原採行週休二日,以週一至週日為週期,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經勞資個別事先協商,週一工作日(5月29日)與週六休息日(6月3日)對調,形成5月27日(週六)至5月30日(週二)4天連續放假,6月3日則成為工作日。

至於工讀生、工時人員,5月30日如果原本排定有出勤,事業單位應給予放假1日,並依約定時薪及當日工時照給工資;如果勞工同意當天出勤,則應給付加倍時薪。

勞動局提醒,勞動基準法已修正相關工時、休假規定,建議雇主應先行與勞工協商相關排班、休假調整事宜,並制定書面排班表與勞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