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時間未通報台鐵 李義祥刑責或升為「不作為殺人」最重可判死

台鐵太魯閣號列車撞上滑落至軌道的承包商工程車,造成49死218傷慘劇。   圖:翻攝林佳龍臉書
台鐵太魯閣號列車撞上滑落至軌道的承包商工程車,造成49死218傷慘劇。 圖:翻攝林佳龍臉書

[新頭殼newtalk] 台鐵太魯閣號列車於清明連假發生重大事故,造成49人罹難的悲劇。目前調查發現,罪魁禍首的包商李義祥,在工程車滑落、卡在樹叢的第一時間未通報台鐵採取緊急措施,反倒跑去開怪手,試圖用怪手把工程車拖上來,結果卻導致工程車直接翻落,掉在鐵軌上,闖下大禍;目前檢方不排除將李義祥的刑責從原本的「過失致死」升為「不作為殺人」,「不作為殺人」最重可判處死刑。

隨著檢警一步步抽絲剝繭、還原事故真相,李義祥及移工「阿好」陸續被收押,初步調查,李義祥在當天上午8點多,和阿好從花蓮市的公司出發,接近9點時抵達邊坡防護設施工程地工地門口。

李義祥在駕車過彎時,疑似開出水泥路面,卡在邊坡樹叢,但這時李義祥卻沒有通報台鐵,而是開來怪手,想用紅色吊帶綁住工程車前方,用怪手將重達七噸的工程車拉上脫困。

結果不但沒脫困,還讓工程車直接翻落邊坡,掉在鐵軌上,沒多久後被疾駛而來的太魯閣號撞上。在工程車卡在邊坡到事故發生的這段時間,李義祥究竟有沒有通報台鐵或報警,將成為罪刑是否升級的關鍵。

如果在檢警進一步調查後發現,這中間的時間足夠通報台鐵緊急煞車,李義祥卻消極不作為,刑責就可能升級為「不作為殺人」。

依照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不作為殺人適用刑法271條刑度,和殺人罪相同,最高能夠判處死刑;目前李義祥的罪名為過失致死,最高處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50萬元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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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肇事的工程車司機李義祥。   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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