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次殺人 仍逃過死刑

張添銘(左)101年在花蓮持槍殺死計程車司機,警方追捕過程中企圖開槍自裁,與警方僵持數小時後被制伏。他3度殺人,最後仍逃過一死。(本報資料照片)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曾先後殺害2條人命的張添銘,在被判無期徒刑獲假釋後,又在花蓮槍殺素昧平生的計程車司機陳永濬,檢方對他求處死刑,但一、二審都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考量張一再向死者家屬鞠躬致歉,可見其良心未泯,昨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張再逃過一死。 人生幾乎都在坐牢 現年46歲的張男,人生幾乎都在監獄裡度過。他14歲時犯下殺人罪,遭判刑8年確定,假釋出獄後,再犯下殺人未遂案,被判刑2年半確定。 沒想到,張出獄後,81年8月間,因行車糾紛與人衝突,張竟開槍殺人,隔年被判處無期徒刑確定;10多年後,張獲假釋出獄,96年因毒品案被判刑15年半確定,遭撤銷假釋,但他未入監服刑,展開逃亡。 懷疑繞路 槍殺運將 101年1月2日中午,張吸毒後,在花蓮市國盛街五金行打電話叫了由32歲陳永濬開的計程車往新城方向。途中,張因懷疑有仇家追殺他,要陳開快一點,陳將車開至新城鄉一處地瓜園旁產業道路,張懷疑對方繞路,竟持手槍朝陳射擊。 死者父親悲憤不平 陳當場死亡。張殺人後徒步離開,在產業道路持槍抵住自己的右腦太陽穴,示意自戕,被路人發現報警,員警獲報趕到現場,勸服張棄械,當場將他逮捕。 花蓮地檢署認為張已有2次殺人犯行,且又有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紀錄,卻在假釋期間再度犯下本案,無視國法,視人命如草芥,已無再行矯正的可能,將他起訴求處死刑。死者的父親也悲憤地說:「愛子死得無辜,這種殺人犯判處死刑剛好而已!」 花蓮高分院審理後,援引兩公約認為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任何人不得無理剝奪;張男惡性雖屬重大,但他犯後承認殺人,並表示會真心懺悔,尚非無改過遷善的可能,難謂全無求其生而不可得的餘地,依殺人罪將他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