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暴拖行4歲童 幼教師遭判3月

台南市某私立幼兒園黃姓女老師因在教室內粗暴拖行一名4歲男童,被台南地方法院依對兒童犯強制罪判刑3月。(本報資料照片)
台南市某私立幼兒園黃姓女老師因在教室內粗暴拖行一名4歲男童,被台南地方法院依對兒童犯強制罪判刑3月。(本報資料照片)

台南市官田區某私立幼兒園黃姓女老師,前年9月在教室內粗暴拖行一名4歲男童,經男童母親提告後,台南地方法院10日依對兒童犯強制罪判刑3月,緩刑2年,並判賠償7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認為,經參酌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監視器錄影光碟後,認定黃女身為幼兒園老師,雖對男童有管教權,但因拉著男童單手,將對方拖行到教室外,於返回教室後又用力將男童往前拉,致對方跌坐地上,此一行為明顯逾越管教權的合理範圍,強制犯行足堪認定。

法官還說,被告雖然不是惡意針對男童,但以其從事幼教工作的經歷,處置的確並不妥當,對男童及同班幼童都有不良的影響。鑑於對方犯後認錯,也願與告訴人和解,但因被拒未能達成和解,加上犯後已經離職,無法再從事幼教工作,也沒有前科,僅因一時思慮不周犯案,因此給予緩刑。

判決指出,黃姓女老師為官田區某幼兒園的老師,也是被害男童的帶班導師。2018年9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左右,黃女在幼兒園教室內因要求男童作畫未果,竟徒手拉住徐童的左手,並將男童從座位拉起後,又拖行到教室外面;隨後,再將男童帶回教室後用力往前拉,致對方跌坐在地上。事後,男童母親不捨兒子受暴,憤而控告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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