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隨機傷人,刑法管不到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據媒體報導,於2016年11月29日中午,於台北市劍潭捷運站,一名林姓男子突然闖入,因一時情緒失控,出拳毆打無辜女子,引發捷運站內騷動,造成兩人額頭受重傷、眼下浮引發捷運站內騷動,而男子攻擊後立即離站騎機車逃逸。

警方晚間在士林至善公園逮捕嫌犯,經查發現,嫌犯在逃逸時,經過承德路成淵高中,又看另一名洪姓女子不爽,停車痛毆對方一頓後逃逸,女子隨後也向警察報案。警方表示,三名被害人已經提告傷害。林姓男子並非第一次犯案,去年7月份他曾手持棍棒,在天母將2位路人打傷。

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另外,傷害屬於告訴乃論,若受害者不提出告訴,國家就不會去追訴犯罪行為人的行為。

本案特殊之處,在於林姓男子患有精神疾病,因此許多民眾也許會想問:精神病患能夠依此免責嗎?由於關於本案件所能獲得的資訊過少,無法判斷林姓男子的狀況,但,《法操》仍能探討精神障礙在刑法中的阻卻違法事由,並且討論當我們碰到精神障礙病患一犯再犯的情形,到底該如何解決。

若犯人有精神障礙,可以免責嗎?

一開始必須說明的是,如果要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必須需要滿足三個階段。

首先,所做的行為必須要是刑法裡面所規範的犯罪類型。其次,我們再來判斷,是否有正當理由去做這個行為。例如:醫生幫病人開刀,雖有拿刀傷害行為,但其正當的理由是為了救助病人。而這些正當理由,法律上稱為「阻卻違法事由」,意思就是「合法化事由」。

當行為人做出刑法的行為,又沒有正當的理由時,就來到第三點:討論行為值不值得處罰。刑罰的目的,是要處罰「故意為違法行為之人」,當行為人沒有能力去判斷,或做出合法行為時,就不需要用刑罰來處罰他。

因此,精神障礙免責事由,也是來自於此。當行為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理缺陷,導致沒有辦法辨識當下的行為,是否是違法,或者,行為人欠缺辨識行為的能力時,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是不罰的。

但是,是否所有精神障礙都可以做為免責的事由呢?其實未必。我們可以看到,刑法的規範,其實是很嚴格的,必須要到「不能辨識」或「欠缺辨識能力」的程度,才能免除其刑。雖然本案的情形並未明確,依目前的情況來看,林姓男子應該無法完全免責,至多只能依同條第二項減輕其刑。

精神障礙患者,若免責,卻又再犯,該怎麼辦?

此時我們可能就需要對患者進行「強制就醫」,而「強制就醫」並非規範於刑法,而是精神衛生法。當重症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的可能時,經過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重症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若重症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主管機關可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鑑定結果,若認為仍有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病人意見,病人若仍不同意,可以檢附診斷證明和通報單,申請強制住院許可。

所以,根據法條上來看,其實一犯再犯的精神病患,是可以強制住院治療的。雖然並非將其關在監獄內,但強制治療某種程度上而言,已經有與社會隔絕的效果。

但仍然需要注意的是,近幾年,發生了許多隨機殺人的案件出現,例如鄭捷捷運隨機殺人案、內湖小燈泡一案等。讓社會大眾開始重視犯人的精神健康問題,社會中人心惶惶,想要找出解方。

因此,關於精神病患強制就醫,也受到相當多的討論,也使強制就醫的範圍擴大。在此之後,也因「政大搖搖哥」的爭議事件,又再一次的進行討論。因此,本希望強制就醫,可以預防暴力案件的發生,但與此同時,是否也讓精神病患汙名化,甚至有侵害人身自由的疑慮,也是我們應該重新思考的課題。

本文獲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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