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犯罪監護修法 關鍵條文保留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左一)與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右)至立法院,討論精障犯罪監護修法。(圖/記者潘千詩攝,2021.11.29)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左一)與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右)至立法院,討論精障犯罪監護修法。(圖/記者潘千詩攝,2021.11.29)

精障者犯罪案日益增多,如何保障社會安全引發關注,行政院、朝野立委針對刑法提出修法建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9)日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監護處分期間是否無限延長,或假釋中是否施以監護處分等關鍵條文,因討論後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9日審查「刑法第87條及第98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法務部次長蔡碧仲等人列席說明。

對於監護處分是否延長、怎麼延長等議題,朝野立委、司法院、法務部均提出不同看法,包括:監護處分採「5+3N」,會有無限延長的問題,也沒規定最長執行期間,這會讓受處分人有長期或終身監護的可能,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疑慮。

委員會召委黃世杰聽完各方意見整理其爭點,其一,假釋中要不要加入監護處分?其二,如果加入監護處分後,監護期間有無上限?如果超過10年,是否定期讓法官審查?

立委江永昌直指,刑前、刑中與刑後的精神病況不會一樣,而法院裁定監護是判決當下被告的身心狀況,而非假釋中或刑後的情況,他提出修正動議,認為假釋期間應接軌監護處分。

蔡碧仲認為,監護處分的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每年應評估有無執行的必要,而監護處分達10年者,應每9個月評估有無繼續執行的必要;蔡也提及,受刑人的身心狀況,檢察官最清楚,如果之後讓法官審查監護處分,也可能會增加法官業務負擔。

另外,蔡碧仲也提醒,假釋中人犯最怕假釋撤銷要再回籠,假如又弄一個制度來破壞假釋制度,對受處分人的約束反而變小。

處理精障者造成的社會安全網問題,除了法務部、司法院要有法源依據處理精障者的監護與保安問題外,還牽扯與衛福部相關的司法精神病房、司法精神醫院的籌備與設立,不過目前《精神衛生法》尚未有新進度,所以討論後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送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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