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困條例》三讀通過! 隔離有補償

記者林恩如/台北報導

因應武漢肺炎(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衝擊產業,立法院今(25)日三讀通過名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法案。明訂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600億元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對於接受隔離、檢疫者,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而接受隔離或檢疫的期間,也可以在2年內申請「防疫補償」;對於給予員工「防疫隔離假」的機關團體,其給付員工請假期間的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的兩倍,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

《紓困條例》三讀通過。(圖/記者林恩如攝影)
《紓困條例》三讀通過。(圖/記者林恩如攝影)

按24日黨團協商《紓困條例》草案內容,各黨團對於防疫隔離假是否應納公假給薪、以及防疫照顧假是否給予補貼等條文都無共識,今日院會進行表決處理,總計18條條文,分為防治、紓困、振興與罰則4部分。據條文內容指出,制定《紓困條例》中旨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三讀條文指出,由主管機關認定為必須居家隔離、檢疫者,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扣全職獎金、解聘,同時受隔離檢疫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在隔離期間申請防疫補償;家屬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此外,三讀條文中雖未出現「防疫照顧假」詞彙,但就條文規定指出,若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下達的應變處置,得請假、無法從事工作而使生計受影響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予以救助。

另外,申請「防疫隔離假」者,如果未違反相關規定,其隔離或檢疫期間,得於2年內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薪者不得重複領取。對於給予員工「防疫隔離假」的機關團體,其給付員工請假期間的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的兩倍,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若是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醫療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協助。

為避免疫情擴散之風險衍生,三讀條文中明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可在防疫期間,指示對受隔離、檢疫者實施攝影、錄影或公佈其個資及其他必要防直控制措施,像是公佈患者曾行經之路線、搭乘的大眾交通工具等。

罰則部份,若有哄抬或不當囤積防疫物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的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等物資),最重可處5年徒刑及500萬以下罰金;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可處5萬元以下、100萬以下罰鍰;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法實施的應變處置或措施,可處5萬元以下、100萬以下罰鍰。

另外,罹患武漢肺炎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給他人之虞者,可處2年徒刑或200萬以下罰金;受隔離、檢疫者違反規定,處2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若員工經認定需隔離、檢疫,雇主卻違反防疫隔離假相關規定,可處100萬以下罰鍰;散播有關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者,可處3年徒刑及3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滿3個月後,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施行滿6個月後,行政院長於施政報告時,須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報告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為今年1月15日起至明年6月30日止,若期間屆滿,可經立法院同意延長。罰則部分,從特別條例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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