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名稱 代表對內稱大使

(中央社記者陳培煌台北31日電)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外交部說明這是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2月公布,其中第5條規定「大使館、代表處置大使一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公使一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這項變革引發外界矚目,外交部發言人夏季昌今天受訪時表示,這是配合組織改造,原則上9月1日開始,駐外人員職稱內部將統一。

夏季昌進一步解釋,外交部配合組織改造,修改相關規定,讓駐外人員職稱可以正式官銜訂定,如大使、公使、參事等,解決原先代表處、大使館、辦事處、總領事館人員職稱複雜、容易混淆的問題。

他說,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7條規定,外交部得應業務需要,給予駐外人員適當名義對外或予以加銜,無邦交國代表處相關職稱對外不變,仍稱代表、副代表等。

至於媒體解讀此舉會引起無謂爭議,夏季昌表示,派駐無邦交國家代表處對外職稱未改變,沒有這樣的問題。

報載「駐外人員對外名義與加銜要點」中還增設邦交國大使館副參事,夏季昌說明,副參事一職解決駐外機構簡任第11職等職務跳空問題,以免影響駐外人員升遷。副參事職務等同國內專門委員。

他表示,包括美國派駐菲律賓、西班牙派駐英國等使館也有相同例子。副參事職稱雖未明定於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卻是國際通用的外交頭銜。

另外,外界質疑外交部在大使館、代表處增設行政專員,違反政府官制。夏季昌澄清,相關職缺變更都有呈報行政院。10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