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標檢局、消基會攜手抽檢果汁機 抽到商品檢驗標識不符規定

健康飲品風潮當道,許多民眾選擇在家使用果汁機、食物調理機,為自己打出1杯屬於自己的特調果汁或精力湯,也因此連帶拉起動食物調理機的銷售市場。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商品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針對市售「食物調理機」主動進行查核,108年2月間於量販店、大賣場、經銷商及網路購物平台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樣品進行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重要零組件比對」、「中文標示」均全數符合規定,但Blendtec的食物調理機卻出現「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

標檢局表示,「食物調理機」為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此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376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或CNS 60335-1「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國際電工標準IEC 60335-2-14「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 Part2-14: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kitchen machines」(或CNS 60335-2-14「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性-第2-14部:廚房電器之個別規定」)及CNS 13783-1「家電製品、電動工具和類似裝置的電磁相容性要求-第1部:發射」,進行「溫升試驗」、「洩漏電流」、「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試驗」、「構造檢查」、「電磁相容性測試」等共6項品質項目檢測。

此外,標檢局也針對這次購樣檢驗的果汁機/食物調理機,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標檢局表示,這次購樣檢驗的果汁機/食物調理機,其品質項目、重要零組件比對、中文標示」全數符合規定。但有1件Blendtec的食物調理機出現「商品檢驗標識」誤標為R45336的情況。

標檢局說明,「商品檢驗標識」標示錯誤,違反商品檢驗法第12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9條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標示,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檢局指出,食物調理機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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