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島條款油輪排汙 最高罰3億

中國時報【王玉樹╱台北報導】 綠島油汙後補破網!為免海洋汙染求償無門,環保署修正《海洋汙染防治法》,未來將對所有停靠的運輸油輪課徵「海洋汙染防治費」,預估可年收3億。這次也增訂「綠島條款」,對在海洋非法排汙業者,要課以最高3億元罰金,創下該法新高。修法案預計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此次修法,主要就是大幅增加政府機關求償與管制權力,像是汙染事件發生時,要求業者需限期提出汙染清除計畫與出具擔保函,否則航政機關得禁止該船舶其航行與船員離境,同時,也明定求償金額與罰鍰優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 台灣每日有200艘商船停靠、2500艘經過附近海域,發生擱淺、觸礁、汙染外洩時有所聞,平均每2到3年就會出現一次重大海洋汙染事件,但船舶業者常延遲或不願負擔汙染清除費用,最後由政府或民間出人力、經費幫忙收拾爛攤子。 環保署水保處處長葉俊宏表示,此次修法新增成立「海洋防治基金」,將向停靠港口的運輸油品貨輪徵收「海洋防治費」,作為未來海洋汙染事件緊急處理、補償、訴訟及檢舉獎勵金所用。 實際徵收費率還在草擬中,環保署評估一年約可收到3億元,以每事件清除廢數百到億元來說,扣除固定維護費用應該足夠。 這次修法也設了所謂「綠島條款」與「德翔台北條款」,類似今年外國船舶在綠島偷排重油的油汙事件,新法規定如果船舶若違反第29條第1項,在海洋排洩廢汙水、油、廢棄物者,經主管機關要求兩次都未完成改善或清除者,負責人面臨1年以上到7年徒刑,罰金最高更可課到3億元,創下該法有史以來最高罰鍰。 還有去年在石門擱淺的德翔台北汙染海灘事件,也要求業者沒有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汙染措施,要被處30萬以上6000萬元以下罰鍰,罰金加重40倍。 至於惡意在海洋棄置甲類嚴重汙染物者,這次也加訂「最低刑罰門檻」,處業者有期徒刑3年以上到10年以下;現行法規只規定10年以下刑罰,沒有訂下限。其他像是棄置乙類、丙類廢棄物也一樣增設刑罰、加重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