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觀點》責任制不應違法濫用 成為讓勞工整天待命的藉口

作者:季節(國民黨黃復興黨部委員  新未來政策研究員  台大政治所碩士)

7月19日中國時報社論題目為「修勞基法才是真正前瞻」文中痛批一例一休制度,聲稱一例一休的傷害已遍及整體企業與勞動市場,沒有贏家「勞、資、社會三輸」。還宣稱一例一休最核心問題點是:一個30多年前訂定、目的在管理工廠生產的法令,要適用在21世紀以知識經濟、責任制為主流的產業與職場,缺乏合理性。尤其在全球勞工法令趨向放寬、更彈性化時,台灣卻反向緊縮,勞動市場更僵化,台灣經濟豈能期待?


社論還稱,未制定一例一休硬性規定時,社會當然難免存在若干陰暗處,造成一些勞工的權益受損,但無良雇主終究是少數,多數企業都能滿足員工依法休假的需要,勞、資、社會三方面有一定的共識與互信,各方都未深究《勞基法》是否被精確執行。出現一例一休的硬性規定,各級政府的勞動部門重新盤整法規,社會驀然發現《勞基法》的過時與不合時宜。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打卡問題,今日企業與職場多採取責任制,不再需要打卡,上下班由企業與勞工自主管理,但為了一例一休的查核,許多原本不需打卡的企業被迫改行打卡制;結果不是大家一起造假,就是恢復舊制,勞資同受其苦、企業運作失去彈性。

 

然而該篇社論論點有諸多謬誤,首先何謂沒有贏家、三輸?一例一休的立法目的,查勞動部長與林全、蔡英文的說法,在於減低我國高居世界前茅的漫長血汗工時,如此除了讓勞工有時間可以陪家人、休閒、學習之外,更可以避免遊覽車司機開到過勞死的悲劇。所以因為新制,本來沒有周休二日,如今有了的勞工,就是贏家。本來因為加班費低廉一直被雇主強迫加班的勞工,如今在加班費增加後不用被迫加班的,也是贏家。

 

再來,批評一例一休與勞基法者老是喜歡講該法不合時宜,應該有彈性云云,然而勞基法的彈性還是很大,雖有每週與每天工時上限的規範,但用有2週、4週、8週彈性工時制,而且也沒有規定休息日與例假一定要在週末,同一企業內每位勞工的休假還可以錯開,而且勞基法與勞動部函釋從來沒有規定登記勞工上下班時間,一定要用打卡。可以由勞工自行記錄。那何來原本不需打卡的企業被迫改行打卡制?究竟又是哪方面的規定制礙難行了?

 

再來該篇社論宣稱全球勞工法令趨向放寬、更彈性化,但問題是同樣是已開發國家,各國的勞工年平均工時都遠比我們少,包括在很多人眼中充斥工作狂的日本也比我們少400小時。而且特休假的規定,台灣更是四小龍當中給在同一家企業年資不到一年的新鮮人特休假最少的。我們的高工時、少放假並未因此讓我們經濟比別國好,因為人不是經濟,工時拉長單位時間內效率會降低,一天工作12小時,每小時效率只有5分,跟一天工作八小時,每小時效率8分,哪個總產值會更高呢?

社論當中也坦承過去過去企業未深究《勞基法》是否被精確執行,但這不就是承認過去違法現象普遍嗎?今年北中南10所大學學生會調查周邊商家,發現高達8成為反勞基法或基本工資規定。可見無良雇主終並非極少數,更不能因為部分勞工能依法休假,就忽視受壓迫者不去勞檢。

 

當中一再提到責任制,但不是每個行業都可以採用責任制,只有依照勞基法84-1條,勞動部公告的68類工作才可以。在外國講到責任制,常常是事情做完就可以提早下班,但在我國,責任制卻成為讓員工整天待命工作的藉口,事情做完了再給你新的做,誰叫你不受勞基法工時上限的保障?
 
我國成立工會規定需要至少30人,問題是我國中小企業林立,2015年有138萬3,981家,占全體企業97.69%,就業人數有875萬9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78.22%,平均一家員工才6人,所以很多勞工無法參加工會,那靠個人的力量,能跟雇主談出有利的工作條件避免被壓榨嗎?所以老是有企業主張外國勞工法規彈性,那是否也要比照外國降低工會成立門檻?

 

為了降低勞工工時,企業主成本勢必略增,但讓更多勞工能夠有喘息時間,提高上班時的效率,也有時間消費娛樂,對整體社會生產效率與消費而言,反而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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