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少女車震挨告!男跟法官掰「手沒有進去」 二審判他更重
新竹一名男子阿強(化名)與少女小米(化名)在網路遊戲認識,2023年初某天凌晨男方開車戴女方,在車上愛撫、指侵等行為得逞。小米媽媽報警找到女兒,查看手機發現互傳「濕濕的就用一下」、「你幫我超久其實我蠻開心」等不雅對話,憤向阿強提告。新竹地院一審依2次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未遂罪,處阿強應執行3年4月徒刑。案經上訴到高等法院,二審認應改裁性交既遂,不理阿強辯稱「未以陰莖進入或手指來回抽插」,處4年2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強與小米在手機網路遊戲相識,2023年1月底連續兩天凌晨,阿強開車到小米住處載她,並在車上愛撫,用嘴和手指施性交行為各1次。小米媽媽發覺女兒無故在深夜外出,報警後尋獲小米。
小米媽媽查看手機發現,女兒傳訊息寫,「想說濕濕的就用一下」、「明明是你手指比較粗」、「讓洞慢慢變大」、「你害偶只要想到你舔偶」;阿強回訊,「我用兩隻用不進去」、「你幫我超久其實我蠻開心的謝謝」、「很多女生不喜歡幫男生」等。
一審指出,阿強有多次與未滿14歲或未滿16歲女子性交前科,素行不佳再犯本案,可證對法律採敵對、漠視態度,毫無悔過之心,明知少女年幼仍執意洩慾,又矢口否認犯行,依2項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罪,併處3年4月。
新竹地檢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認為,阿強用手指和舌頭觸碰私處事實明確,屬性交既遂,而阿強辯稱:「我們沒有做...未遂就是一開始要做,做的時候不是手就會碰到嗎,所以有碰到」,語意大致是主張沒用陰莖或手指來回抽插,並不妨礙被指控犯罪事實,認上訴有理。
二審再審酌,阿強與小米方未達成和解,自陳高中肄業、月收4、5萬、離婚育有2未成年子女等情狀,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共2罪,各處3年2月徒刑,應執行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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