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真的啥都能賣?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文/柯博齡

隨著電子商務之發展,網路購物或拍賣網站,可說是百家爭鳴,我們可以在不出門之情況下,透過網路,盡情的享受購物及賣物的樂趣,「什麼都可以買,什麼都可以賣,什麼都不奇怪」,似乎是許多網站上為吸引消費者或賣家所打出之口號,然而,真的是如此嗎?

你我一定都有這樣的經驗,家中許多用過諸如LV、CHANEL、PRADA、CUCCI等國際著名的二手名牌包包、服裝飾品,或是Hello Kitty、多啦A夢、拉拉熊、米老鼠、唐老鴨、小熊維尼等迪士尼系列之卡通商品,因保養得宜,尚屬堪用,但因退流行、身材改變或其他種種原因,已不再使用,想說放著也是放著,不如拿到網站上來轉賣,替該商品找尋下一個有緣人,順便賺點外快。殊不知要是該商品受商標權保護,而且你所持有的剛好也是侵害商標權的盜版仿冒商品,那你就極有可能因此而觸法。

何謂商標,乃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而所謂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商標法第18條定有明文。所以商標之範圍是相當廣泛的,亦屬智慧財產權之一環,講白話一點就是「品牌」,一個品牌之創立,乃是創立者花費多年的苦心研發,投入大量之人力與資金,進而保有一定之商業品質及識別性,並受到消費者所接受,創立者若進而為商標之註冊,即享有商標專用權,任何人不得以仿冒商標而假藉商標權人之方式,侵害商標權,坐享商標權人前述所努力之成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

因此當你持有之商品來源,若非來自於真正商標權人所設立之通路(例如實體店面、官網),那就極有可能即是所謂的盜版或仿冒商品,通常這些商品來自於夜市、跳蚤市場、購物或拍賣網站、或來歷不明之人士等無正當來源證明之管道,這類商品上面的商標除了與正品相同或相似外,通常品質會有所落差,且另一重要表徵即所購得的價格便宜到與正品顯不相當。所以,當你取得之商品是以上開管道或價格所取得時,可別慶幸買到便宜而得意忘形,在取得使用後臨時起意將之轉賣再賺一手,或者根本一開始就是為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或輸出,這些行為均會觸犯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而且若是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從事多年智慧財產權案件之偵辦,此類案件其實層出不窮,誤觸法網的行為人常常就在你我的身邊,其中不乏學生或家庭主婦,亦有許多高學歷之知識份子,當然更多只是為了清空家中儲物櫃之人,所販賣之物品甚至小到項鍊、髮飾、零錢包、手機殼、圍巾、購物袋、眼鏡盒、小文具等日常生活用品,除非你能證明販賣上開商品,主觀上並無盜版或仿冒之認識,否則均會受到法律一定之處罰,縱使受到輕判,人生也因此留下相當不堪的紀錄,不可不慎。最後藉此文呼籲,網路交易不只購物陷井多,賣物也存在許多風險,上述一個單純賣東西行為,就可能受到最重本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真得要謹慎視之,你還能說網路上什麼都可以買,什麼都可以賣嗎?!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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