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PO文要謹慎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小心禍從手出

文/王碩志

小美和大雄是同一所大學的學生,交往許久,某日小美忽然向大雄提出分手要求,大雄豪無心理準備,無法接受突如其來的震撼,難過傷心想挽回,但小美堅不回首。大雄難以排遣情傷,某日見班上男同學大寶與小美有說有笑同行,醋勁大發,懷疑小美移情別戀,遂至小美臉書公開留言「要做炸彈去教室引爆,還要刺殺大寶,讓大寶死的很難看」等語。隔日大雄還在家裡憤憤不平,司法員警已悄悄登門拜訪。大雄犯了什麼法?

選舉接近,報紙出現數則民眾因不同政治立場,而於網路揚言傷害候選人或揚言發動公安事件相威脅的新聞。無獨有偶,綜藝版亦出現因年輕的演藝人員少不更事,留言欲炸公眾場所而誤觸法網的新聞。今日且以上開大雄的案例,來看看因「手」不擇言,亂PO文的法律責任。

大雄因情傷莽撞,在臉書公開留言「要做炸彈去教室引爆」,縱然僅是抒發情緒,並非真有引爆炸彈之行為,但因學校教室乃不特定人聚集之公開場所。而大雄揚言要於教室引爆炸彈,客觀上足以讓觀得此訊息之人擔憂進出教室者之生命、生體安危,屬於危害公安。依照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大雄觸犯了這條恐嚇公眾罪。所以於社會新聞中,偶見有狂徒於網路公開發表炸車站、炸市政府等不當言論,亦均是犯了這個法條。

上開恐嚇公眾罪是為了保護社會大眾,避免公眾因這些不洽當之言語人心惶惶。但於此案例中,大雄另外還PO文說「要刺殺大寶,讓大寶死的很難看」乙語,這句話是針對大寶個人而發,我國刑法除恐嚇公眾罪外,另於第305條設有保護個人的恐嚇危安罪,其規定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大雄說要刺殺大寶等語,就是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大寶,所以也觸犯了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安罪。

在這裡要補充一點,現行民用航空法第105條規定:「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如果隨意誆稱要炸機場或在飛機放炸彈等不實言論(註3),因為事涉航空設備,其處罰比前段所講的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還要重,務必不要亂開此種玩笑,以免受罰。

在網路盛行的世代,大家習慣PO文抒發自己的心情或想法,過去習慣講禍從口出,現在應該可以改成禍從「手」出。但不管你的言論是從口出,還是用手打,不變的是一旦發表,就覆水難收。縱令網路留言有回收或刪除功能,但都無法確保在回刪前,已被他人截圖取證,一旦受害者持截圖報警訴追,就會成為犯罪的鐵證,屆時後悔莫及。我們在結婚時,證婚人會要新人彼此承諾無論貧富、疾病、老醜與否,都願對彼此不離不棄。在現今網路社會中,也煩請各位在PO文按出前,對著自己所打文字再三斟酌審視,是否不論該言論遭受其他網友抨擊、是否因此被訕笑、甚至因此吃上官司,都願不離不棄,負責到底。倘答案是「YES,I DO」,再按下ENTER鍵吧!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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