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抓蘇宏達「醜聞說」 林智堅陣營要求蘇迴避審定會召集人

林智堅陣營質疑台大社科院長蘇宏達未審先判,要求迴避學術倫理委員會召集人身份。圖左為立委鄭運鵬、右為林智堅委任律師黃帝穎   圖:林朝億/攝
林智堅陣營質疑台大社科院長蘇宏達未審先判,要求迴避學術倫理委員會召集人身份。圖左為立委鄭運鵬、右為林智堅委任律師黃帝穎 圖:林朝億/攝

[新頭殼newtalk] 對於台大社科院長蘇宏達給學生的信件稱林智堅論文抄襲事件是「醜聞」,林智堅陣營今(25)日緊抓這點,認為蘇宏達執行職務「已有偏頗之虞者,要求他自行迴避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召集人。鄭運鵬還批評蘇「看到黑影撿到槍,看到肉就咬上去,露出他國民黨支持者的本性」。如果這樣的院長可以擔任審查會召集人,他不知道誰可以相信這個審查的公正。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委任律師黃帝穎今日在民進黨中央黨部舉行「未審先判!政治偏頗!台大學倫會 蘇宏達應迴避」記者會。

林智堅的台大國發所碩士論文被檢舉抄襲,台大已組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審理。委員會召集人兼會議主席的台大社科院院長蘇宏達22日向該院學生發表中、英文信件表示,委員會一定依據法規,毋枉毋縱,按歐美一流大學最高標準處理,全力捍衛台大與社科院的榮譽。蘇在信中稱:「這個醜聞也再次提醒我們誠實、紀律和榮譽的重要。」

記者會一開始,鄭運鵬拿起聯合報今早頭條「台大社科院:醜聞」稱,蘇宏達發給學生的信件稱這個為「醜聞」,蘇宏達已經逾越了他身為社科院院長及審定會召集人分際,要求他必須要迴避。

鄭運鵬也表示,蘇宏達是網路上很有名的教授,他很喜歡發表言論,他的言論大部分是反對民進黨、支持國民黨。包括2020年1月4日質疑林靜儀看法時時在臉書說,「說謊是掌權者的特權」。2020年10月21日要進行四大議題的公投,蘇宏達應邀到國民黨中常會專題報告「誠實是最好的政策,瘦肉精進口與台美的關係」,內容攻擊民進黨開放萊克多巴胺政策。

鄭運鵬還說,蘇宏達院長一開始就已經打預防針,聯合報報導蘇宏達坦言,審查需要勇氣,多位教授怕被查水表。鄭運鵬問蘇宏達說,「誰怕被查水表?你有沒有被查水表?」

林智堅昨日舉行記者會公布部分資料,鄭運鵬說,蘇宏達發表聲明前沒有約談林智堅也沒有看過林智堅要提給審查會的資料,身為社科院長顯然未審先判,「看到黑影撿到槍,看到肉就咬上去,露出他國民黨支持者的本性」。如果這樣的院長可以擔任審查會召集人,他不知道誰可以相信這個審查的公正。他要求台大,蘇宏達不適格擔任審查會召集人。

黃帝穎律師也說,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13條「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是法律上迴避的依據;台大審理研究生學位論文審查有無違法學術倫理這在晚近法院見解都認為是重大、甚至涉及行政處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33條,「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可以申請迴避,「之虞」就是只要有這樣危險存在,這時候就要迴避,以確保組織的公正性。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一點開宗明義說,應該要公正客觀處理。結果看到蘇宏達未審先判先訂為醜聞。他還沒看過雙方證據,包括檢舉者、被檢舉人提供的資料,就已經先入為主。他們要求蘇宏達先自行迴避。

對於台大倫理審查要點第七條僅規定「與被檢舉人現有或曾有論文指導師生關係、口試委員、四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學術合作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擔任審定委員會委員」需要迴避,黃帝穎則說,這要回到「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足任有偏頗之虞,這是法定迴避事項。行政程序法作為行政基本法足任有偏頗之虞也是法定迴避事項。大法官釋字684號解釋把學校認定研究生學術論文有無資格視為行政處分;而行政處分則受到行政程序法的拘束。

對於蘇宏達如果不迴避,他們會如何處理,鄭運鵬說,他們要先給台大時間,看台大如何處理。

對於鄭運鵬數度發言質疑誰被查水表,由於蘇宏達曾因批評民進黨故宮政策被以社違法裁處,但法院則判定蘇宏達言論屬可受公評之事,裁定不罰,媒體詢問如何看待蘇宏達被查水表?鄭運鵬則說,他不瞭解這個事情。

如果台大不換審定委員會召集人,林智堅是否就不會出席往後的審定會,鄭運鵬說,往後預測的問題就不回答。他們還願意給台大一些空間。

對於前立委郭正亮讓為民進黨的鄭運鵬或鄭寶清應該要準備遞補、參選桃園市長,鄭運鵬則說,民進黨前輩的質疑或這樣的提名程序在現實上都不會發生,「我們也相信在這個論文事件上,林智堅是無辜的受害者、無妄之災」,「我們願意相信林智堅」。「林智堅、鄭文燦和我會是桃園的鐵三角」,請前輩不要挑撥離間。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十三、學術倫理案件處理過程中之相關人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
係。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關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者,審議單位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相關人員,得自行申請迴避。
委託送請審查之專家學者,其迴避準用本點規定。


行政程序法 第33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確立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
公正客觀處理程序,特依據學位授予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七、為維護審定之客觀性與公平性,與被檢舉人現有或曾有論文指導師生關係、
口試委員、四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學術合作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
得擔任審定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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