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容狗追車追人 苗通過自治條例最高罰一萬五

狗狗追車或追人,造成車禍事件層出不窮,苗栗縣議會三讀通過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規定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未使用牽繩、透氣口罩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經勸導拒不改善,可處罰金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彭清仁報導)

苗栗縣議會定期會審查縣府提案,無異議二、三讀通過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縣府公布後即可施行。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指出,動物保護法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的比特犬、獒犬等則必須由成年人伴同,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的繩或鍊牽引,配戴不影響透氣的口罩。但過去發生多次狗追人或機車,釀成交通事故,或狗咬傷人案件,飼主涉有刑法過失傷害罪嫌,自治條例透過行政處罰,提升管理強度,要求不僅是具攻擊性的比特犬、獒犬等,一般犬、貓等寵物,都要使用牽繩、透氣口罩,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違者可處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的罰金。

另外,相同處罰規定還包括寵物或經營繁殖、買賣業者,於寵物出生、取得、轉讓日起四個月內,沒有辦理植入晶片登記。另外,使用未經許可,尖銳足以傷害動物的裝置,或以禁止的方法,防範或驅趕動物,都將面臨罰金的行政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