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燒死8至親逃死、鄭捷殺4人判死 律師分析關鍵原因

新竹輪胎行縱火案,凶手陳彥翔一把火燒死至親。(翻攝畫面)
新竹輪胎行縱火案,凶手陳彥翔一把火燒死至親。(翻攝畫面)

新竹輪胎行縱火案,凶手陳彥翔燒死8名至親,一審判死刑,但本月11日,二審高等法院改判無期徒刑,引發社會議論。有網友就和先前犯下捷運隨機殺人案的鄭捷相比,諷刺地說,「鄭捷當時殺死4人,若發生在現在『鄭捷應該還活著』」。對此,律師林智群分析,2起案件無法這樣比較,「事件的情況不太一樣,重點在於行為數。」

律師林智群昨(12日)在臉書粉專發文提到,當陳彥翔一案二審改判無期徒刑後,有人諷刺「陳男縱火死掉8人,無期徒刑,鄭捷才殺4個就死刑,鄭捷太冤了。」但林智群以專業角度分析,表示兩件事情況不太一樣,重點在於「行為數」。

林智群說明,陳彥翔縱火,是一個行為,一個放火行為,鄭捷殺人,是4個殺人行為,殺了4個人。林智群說,刑法是看行為數,一個犯罪行為就是一個罪或幾個罪,最後從一個最重刑度,4個犯罪行為,就是4個罪,4個刑度,最後再合併處罰(數罪併罰)。林智群也舉例說明,假如高速公路發生大車禍,前面塞車一堆車子在排隊,但這時後面大貨車直接撞上,造成前方6台車受損、6人死亡,但這還是「一個犯罪行為」。

事實上,林智群在11日就有發文談論陳彥翔一案,「奪8命,4個大人4個小孩+親人,一般情況下一定死刑的。but,就是這個but,刑法第62條有『自首』規定,陳男在警察沒發現縱火的情況下,自己承認,就成立自首。」

林智群解釋,「自首」原本規定是「應減刑」,後來發現有些犯罪者,殺人、撞到人後,第一時間不是將對方送醫,而是跑去警察局自首,這種情況根本就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對自己行為感到後悔,所以後來就修法改成「得」減刑。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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