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26年移工弊案終定讞 前職訓局國會聯絡人梁鴻達無罪確定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勞委會綜合規劃組法制科長梁鴻達被控兼任職訓局國會聯絡人時,假藉受民意代表或民代助理所託,將請外勞申請案件「提辦」的機會,夥同華僑沈維民販售外勞配額,涉犯貪污罪,經過26年纏訟,台灣高等法院更審九次,最高法院終於在19日駁回檢察官上訴,梁、沈無罪確定。

高院更九審認定,梁鴻達、沈維民二人被控圖利罪的事證不足,判決無罪;至於梁被控圖利未遂的部分,貪污治罪條例在2001年修正時已將圖利未遂的規定刪除,所以判決免訴。

以往外勞申請案件,在民意代表的請託下,承辦人都會依慣例「提辦」,也就是提前辦理、縮短時程。

檢方指控梁鴻達在1995年4月擔任法制科長前,兼任職訓局國會聯絡人時,就曾受民代或民代助理委託請承辦人依慣例「提辦」有關的外勞申請案件。1994年梁鴻達結識馬來西亞籍逾期在台居留,從事國外外勞仲介引進國內的業者沈維明,兩人因國內外勞仲介業者或廠商,因申請外勞核准來台或展延,動不動就要耗費數月到半年不等時間,於是共同謀議利用梁鴻達可向職訓局承辦人「公務請託」的機會,再由被告沈維明出面,向康林、鎵鴻等人力仲介公司收取119萬4千、25萬5千元的「趕件費用」或5萬元「出國旅費」等不法利益。

不過,檢方起訴的事證只有沈維民的供述、證人證述及查扣的帳冊紀錄、監聽譯文等。法院合議庭逐項檢視事證,比對當事人及證人在法庭中的供述及對帳單等證物,認定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的方法,還不足以證明梁鴻達、沈維明有檢方指控的收受賄賂、圖利的犯行,因此以事證不足判決二人無罪。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匯流新聞網報導:

糾眾向前男友索加碼和解金友人被反殺 高院仍判吳書涵無期徒刑

勞動基金炒股案宣判 勞金局前組長游迺文等判刑9年到8月不等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