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錢急賣房?「抬高價格卻慘賠」房仲揭兩案例

▲不少屋主急售房希望開高價套現,最後卻慘賠收場。(示意圖/Google map)

 

房屋買賣是人生中相當棘手的事情之一,尤其賣方更是如此,舉凡將房子準備妥當、維持在最佳狀態乃至於面對房屋檢測等等環節,都是挑戰。屋主若是委託房仲賣房,鐵定希望能賣個漂亮的價格,不過事實上房市已經出現多筆賠售案例。

 

據《三立新聞》報導,在房價修正下,屋主嘴巴很硬,總冀望房子能賣出漂亮價格,不過到最後身體很誠實,自動降價出售。一名房仲就分享,近幾個月接了幾個案子,屋主都說「不急、價格沒到不會賣」,結果卻是降價賣了。

 

房仲表示,賠售有很多原因,大多一定是資金上緊繃。房仲並分享2個案例,一對雙薪夫妻因換屋「先買後賣」,結果沒有順利無縫接軌,要繳2間房子的貸款,導致生活開銷吃緊,結果只好趕緊降價求售。另外一個案例,則是公司經營不善,眼看就要拖累連帶保證人,屋主不得不趕緊變賣求現。

 

民眾賠錢出售房屋,可否列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損失,財政部表示,依規定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要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若是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損失餘額可以從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可列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申報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稅者的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而且其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若是當年度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縱使有財產交易損失,也不得列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但如果發生財產交易損失年度,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財產交易所得小於財產交易損失,導致不足扣除者,仍可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例如來說,小王在104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10萬元,也有財產交易所得7萬元,到104年度就可以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7萬元,而另外剩餘的3萬元可以在105到107年有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中申報扣除。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發生財產交易損失,應妥為保存相關證明損失的文件憑證,供日後查核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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