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管轄台金融資料? 假消息

近期網上瘋傳「自2023年元月1日起,台灣人民的個人財產往來以及銀行、信用卡之間的資料,必須無條件接受美國財政部及司法部的查緝管轄」。一時間眾說紛紜,更有民眾恐慌喊道,「台灣主權何在?」。經查證,事情並非如此,原意被曲解。

近期網路群組、line群組瘋傳一張截圖,指出台灣人民的個人財產往來以及銀行資料,將會無條件接受美國財政部及司法部盤查。社群平台更將此紙本以大型方框標註出來,讓該信用卡平台公司彰化銀行跳出來喊冤,稱該修訂個資條款,是為了防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銀行遵循美國洗錢防制法第6308條規定,當美國監理單位和司法單位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時,會配合作業以利調查,並非網傳訊息所說的「須無條件接受美國財政部及司法部的查緝管轄」。而該條例源自有「肥咖法案」支撐(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的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美國政府在2009年因調查瑞銀(UBS)協助美籍客戶海外逃稅,迫使瑞銀同意支付7億8000萬美元並呈交4000多名客戶資料。而美國居民每年透過海外金融帳戶逃漏之稅額,高達700億美金,讓美國政府不得不於2009年、2011年及2012年提出三次海外自動申報計畫,國稅局(IRS)已多次表達希望透過非美國金融機構,追查美國居民帳戶資訊,以達到掌握美國納稅人之海外收入,藉以追查欠稅之目的。

法案正式通過後,在2014年7月1日後,不遵循此法之外國金融機構及其客戶的美國來源所得,將被扣除30%的扣繳稅;美方可要求台灣金融機構提供美籍台灣客戶的帳戶資料、名單等,以協助美國國稅局追稅。目前包括加拿大、英國、義大利、法國、德國、日本、瑞士等國在內的30多國以及多個免稅天堂國家如英屬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模里西斯、百慕達等已與美國簽訂跨政府協議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IGA) ,許多台灣銀行也在2014年7月1日同日跟進該法例。因此任何持有雙國籍、綠卡的民眾之帳戶,在美國財務部要求查閱資料時,台灣銀行都需配合跟進。但銀行在將客戶資料交給美國前,一定會先取得客戶同意,但如客戶拒絕提供,該金融機構有權關閉該帳戶。

許多台灣銀行也重申,FATCA法案只適用於當美國政府單位發出傳票時,並表達需要台灣銀行配合調查時,銀行方面才會提供所需的資料,並不是把所有客戶的個資、或是主動提供給美方查緝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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