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危險大廈沒設管委會 按戶最高罰20萬元
[NOWnews今日新聞]前年高雄城中城大火奪走46條寶貴人命,也燒出老舊危樓安全問題。內政部今(6)天公告,未來凡被認定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任,屆期仍未成立,可按戶最高開罰2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也就是說若該社區有100戶,最重一次將被罰2000萬元。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第2項規定,明訂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有不合格的情況者,經地方政府通知後,一律限期2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另修法過程中,也同步與地方政府展開集合住宅(H2)公安檢查,檢查項目包含避難層出入口、安全梯、昇降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等,其中更要求8樓以上未達16樓的住宅要進行申報,未來每3年申報一次,並在2025年1月起擴大至6樓以上未達8樓建物。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次公告重點主要自生效次日起14日內,地方政府針對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有危險之虞者需向中央提報清查計畫,並在清查作業完成後3個月內,通知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最遲應於2年內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辦理。
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之1,按戶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也就是說若該社區有100戶,最重一次將被罰2000萬元。
內政部補充,對於認定要件,未來將持續滾動檢討,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依本條例第29條之1第2項規定,評估執行量能與轄區實際需要,於必要時公告擴大認定要件之適用範圍。
最後,營建署也補充說明,已經在「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分4年匡列8000萬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管理組織,以加速危險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今年已補助10個縣市,期望透過多次的修法與精進管理的方式,讓中央共同攜手地方持續提升國內公寓大廈公共安全及確保民眾居住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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