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上訴法院裁決:非暴力罪犯 有擁槍權

費城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15名法官6日以11-4的比數裁決,政府不能禁止非暴力罪定讞者擁有槍械。

聯邦最高法院去年的裁決有利全國各地的擁護槍權人士;6日的多數決再度打擊「限槍派」。

本裁決起自賓州居民芮恩居(Bryan Range)2020年提出的訴訟。他因詐領2458元糧食券,於1995年被判處三年緩刑。根據聯邦法律,違犯可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經判決定讞者,不得擁有槍械,賓州政府因此禁止他擁槍。

他認為詐領政府福利只是微罪,不是暴力罪,不該被禁止擁有槍枝,於是以賓州政府違反憲法第二修正案為由,控告州政府違憲。

他的律師派特森(Peter Patterson)很高興上訴法院援引最高法院的判例,讓芮恩居「恢復」憲法賦予的擁槍權。

負責執行槍械管制法的賓州菸酒槍械火藥局,對此判決不予置評。

聯邦槍械管制法限制一年以上罪刑定讞者擁槍,主要因為罪刑超過一年通常屬於重罪犯,但違犯若干輕罪法,如芮恩居所犯,也在禁止之列。因此,他的提訟2121年遭聯邦法院駁回。

但是,去年6月,最高院以第二修正案保護個人在公共場合的持槍自衛權為由,裁定若要限制這項權利,必須符合美國規範槍械的歷史傳統,因此芮恩居決定上訴。

第三巡迴上訴法院首席法官舍加爾斯(Michael Chagares)在多數意見書上寫道,美國自建國以來,沒有一條法律顯示美國有不准非暴力犯持槍的傳統。

不過,四名法官持反對意見。其中,克勞斯(Cheryl Ann Krause)在她的意見書上寫道,「不尊重法律的人不應享有攜槍權,立法和司法機構已合理、慎重判斷過,未經民選的法官,不宜以自己的判斷取代前者」。

更多世界日報報導
海空交鋒後…美中高層北京會談 同意繼續保持溝通
闖華府禁區小客機墜毀前 機師疑已昏迷
紐約安置庇護客 亞當斯:50個宗教場所提供過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