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國會聯絡人收25萬加速外勞引進 輕判4年可上訴

(圖/報系資料照)
(圖/報系資料照)

男子梁鴻達在1995年擔任職訓局國會聯絡人時,受外勞仲介業者25萬5000元賄款,讓案件能經勞委會職訓局儘速辦理,案經最高法院8次撤銷後,台灣高等法院更八審將梁男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高院認為,梁鴻達擔任國會聯絡人依行政慣例,其得以民意代表關於申請外勞案件請託儘快處理事務的名義,向職訓局承辦人員了解進度,並要求相關承辦人員依例趕辦,而相關之承辦人均會配合。

合議庭表示,梁收了25萬多元是業者委託加快辦理外籍勞工申請案的抽件費用,這些錢與梁的職務具有對價關係甚明,梁鴻達構成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的犯行,由於案件爭訟逾8年符合速審法減刑要件,將他輕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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