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稅改採乙案 綜所稅率20%以下合併較有利

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執政黨共識將採用乙案,提供合併或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會計師表示,綜所稅稅率40%的富人應選擇26%的單一稅率分離課稅;至於綜所稅稅率20%以下族群,選擇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較有利。

(中央社/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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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賴清德今天與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便當會,達成共識股利所得採乙案,拚年底完成修法,明年申報適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表示,乙案股利8.5%抵減稅額,上限新台幣8萬元讓低所得者有退稅的機會,是乙案勝出的主因。

許祺昌舉例說明,一樣是一萬元的股利,甲案是無論大股東或小股東,都採股利所得37%「定率免稅」,剩餘63%併入綜所稅依所得稅率級距課稅,當適用5%的綜合所得稅率時,要繳稅315元(6300 x 5% = 315)。

至於乙案則是二擇一的從優適用,除26%的單一稅率外,中低股利所得者另可選擇合併計稅以享股利8.5%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即同樣條件下,乙案可退稅350元。(10000 x 5% -10000 x 8.5% = 350)。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信指出,採用乙案的情況下,就適用綜所稅稅率40%的股東而言,會選擇就其股利所得按26%分離課稅;但適用綜所稅稅率5%、12%、20%的股東而言,選擇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並使用8.5%股利抵減稅額較有利。

至於適用綜所稅稅率30%的股東,林宜信表示,這時候要選擇分離課稅或合併計稅,應視股利所得金額是否超過新台幣200萬元而定。

舉例來說,適用綜所稅稅率30%的股東申報210萬元的股利所得,若採用分離課稅,需繳納稅額54.6萬元(210,000 x 26% = 546000),相較於採用合併計稅需繳納稅額55萬元(210000 x 30% – 210000 x 8.5% 超過8萬以8萬計 = 550000)的情況下較為有利。

同樣綜所稅稅率30%的股東若申報190萬元的股利所得,採用分離課稅,需繳納稅額49.4萬元(190000 x 26% = 494000),相較於採用合併計稅需繳納稅額49萬元(190000 x 30%-190000 x 8.5% 超過8萬以8萬計 = 490000)的情況下較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