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鎮埔涉挪用公款案 受惠速審法無罪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前退輔會主委胡鎮埔被控挪用公款新台幣24萬元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三審判胡鎮埔無罪,因更一審及更二審均無罪,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而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胡鎮埔於民國96年出任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因特別費不敷使用,指示兩名人員協調將無關榮電公司的消費發票或收據申報核銷公關費,使胡鎮埔獲得新台幣24萬多元的不法利益。

高院更三審調查並比對相關51筆消費支出,確認並非胡鎮埔個人消費支出,均是為了榮電公司的營運而宴請相關單位及立法委員做公關,因此判決胡鎮埔無罪。

高院更三審合議庭指出,本件一審繫屬為99年10月間,至今已逾6年,胡鎮埔經高院更一審及更二審判決無罪,再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後,今天更三審判無罪,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全案確定。10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