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停接送未滿7歲兒童 12/1起不受限3分鐘

【記者葉柏成新北報導】新北市交通局今〈25〉日表示,交通部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規定,12月1日起,接送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的限制;同時,為減少執法爭議,交通部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市府相關單位亦轉知所屬幼兒園、托嬰〈育〉中心等相關單位了解新政策。

有關上述規定,今天上午由交通局交通安全科長林昭賢及警察局交通大隊副大隊長李仁寧出席說明;李仁寧表示,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新增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為減少執法爭議,交通部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

一、 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二、 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在禁止停車〈黃〉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

三、 如果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

李仁寧強調,新修法是為了方便家長接送幼兒,警方針對民眾檢舉亦會從寬認定,執法並非以裁罰為目的。

交通局交通安全科長林昭賢表示,民眾如因臨時停車接送未滿7歲兒童被檢舉,只要檢具相關證明,可向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或警察局申訴。

圖說:交通局交通安全科長林昭賢及警察局交通大隊副大隊長李仁寧說明交通部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及執法認定原則。〈記者葉柏成攝〉

圖說:路邊停車標誌一。〈照片新北市交通局提供〉

圖說:路邊停車標誌二。〈照片新北市交通局提供〉

圖說:路邊停車標誌三。〈照片新北市交通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