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區監理所:汽燃費12月底前未繳納者將開罰

(記者黃秀麗新北報導)臺北區監理所表示,108年汽(機)車之燃料費尚未繳納之車主,監理機關已再次寄發催繳通知書。請務必於108年12月31日以前繳納,逾期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元至3,000元罰鍰,並移送強制執行。

車主收到催繳通知書後,可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便利商店 (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繳納,或至臺北區監理所及轄管宜蘭站、花蓮站駐收公庫繳納(該所板橋站、蘆洲站、玉里分站除外)。 車主如未收到催繳通知書,可至便利商店(統一、萊爾富、全家、來來OK)之多媒體機(如7-11統一超商的ibon)補單繳納,或就近監理單位補單繳納;亦可透過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可手機下載安裝監理服務APP進行操作),或電話語音轉帳代繳系統(412-1111、412-6666,服務代碼169#),以金融活期帳戶或信用卡轉帳繳納;以上各種繳納方式,除了以信用卡轉帳繳納外,均免負擔手續費。 臺北區監理所提醒,車主個人如未居住戶籍(車籍)地,可至各監理機關申辦「公路監理住居所地址」或約定帳戶扣款服務,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