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業者報運貨品進出口 應依規定確實標示產地

業者報運貨品進出口,應依規定確實標示產地。臺北關近日查有報運進口PH CON-TROLLER等貨物,其中項次一、二貨物之原產地均申報為CN,惟經查驗結果,貨上及包裝上均標示產地「MADE IN TAIWAN」字樣,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涉有違反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酌情議處。

臺北關表示,依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出進口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另依現行輸入規定,除進口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第六十一、六十二章之紡織品、六一一五節之襪子、六十三章之毛巾、六三○七節之醫用及非醫用口罩、六十四章之鞋品、六十九章之瓷磚、九十四章之寢具及依國內相關法規規定,於進口時即應予標示產地者外,惟如有標示原產地者,不得有標示不實情事,否則應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臺北關強調,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進口貨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如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MADE IN TAIWAN, MADE IN R.O.C.··等字樣);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議處。

為防杜以產地標示不實方式達成違規轉運目的,該關將持續加強查核貨物產地,請業者配合貿易法相關規定,以利貨物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