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國際漁業展 維護海洋永續

【記者郭襄陽/陳開明 台北綜合報導】漁產業最矚目的年度盛事「臺灣國際漁業展(TIFSS)」於2日至4日於南港展覽2館展出。貿協表示,除一連三天的實體展覽外,另有長達一個月的 OMO線上展,參觀者即日起至12月31日不分晝夜都可於線上免費參觀,體驗親臨展場的感受,享受不受限的商機搜尋。

臺灣國際漁業展已邁入第七屆,顯示臺灣海洋產業能量豐沛和實力雄厚,已在國際建立知名的品牌形象。主辦單位外貿協會表示,今年展覽國際化程度高,除了國內業者的支持,更有來自印尼、馬來西亞、越南、韓國、中國大陸等14國超過100家參展商參加實體展及線上展。上午開展即吸引眾多業者及貴賓觀展,更有尼加拉瓜駐臺大使李蜜娜(Mirna Mariela Rivera Andino)蒞臨,給予展覽最大的支持與鼓勵。

今年展覽規劃四大展區,分別為「海洋智慧科技暨漁業設備區」、「智慧水產養殖及育苗科技區」、「水產品及食品加工技術區」及「休閒釣具暨水上用品區」,匯集產官學及國內外多家指標廠商,打造漁產業全方位採購平臺。展覽現場可看到研發獨步全球、使用衛星接收系統的衛星浮標,浮標內建太陽能板,可有效提升船隊作業效率;以「天然環境」、「澎湖高鹽度水質」、「天然雜魚飼料」、「不定期抽檢」、「技術精進課程」、「詳細溯源紀錄」、「政府把關認證」七大優勢,成功做出市場區隔的新鮮漁產;透過AIoT、AR擴增實境技術及雲端科技,提供客戶高效率的智慧養殖方案等。

參展商台灣區造船工業同業公會帶領5家廠商以專區形式參展,並展出MIT遊艇3艘,秘書長馬保玉除表達對實體展的肯定外,亦提到展出成效優於預期,更對線上展的展出方式及商機寄予期待。代表印尼政府參展的締富海產則感謝外貿協會在世界經濟受疫情衝擊下,仍持續辦理漁業展,提供印尼水產品優秀的推廣平台。食品機械製造商金瑛發機械工業專案經理施永哲則表示,漁業展的群族與該公司的客群一致,有助業務的推廣。

由於非法捕撈(IUU)難以杜絕,全球正面臨魚群枯竭的危機。因此,主辦單位也邀請產學界專家透過實體展及線上展平臺,向國內外參觀者推廣海洋永續理念,如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推出「海洋生態之星標章」,鼓勵民眾購買生態環境友善方式撈捕的海鮮;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水產養殖系推廣「藍碳計畫」,透過人工養殖雙殼類動物,去除環境中濃度過高的氮和磷,藉此達到減少二氧化碳,增加經濟效益的目標,此技術在全球碳交易巿場中,具有極高的巿場發展潛力。

貿協強調,展覽期間亦舉辦許多周邊活動,包含為參展商客製化的「一對一線上採購洽談會」,共來自11國買主參與,累積洽談近40場次,首日舉辦的國際論壇更吸引了逾350名專業人士參加。此外,舞台區每日都有講座及活動,與現場觀眾分享最新產品及技術。展覽滿滿的新知與商機,歡迎蒞臨免費參觀(24小時線上展官網:https://online.taiwanfishery.com/zh-tw/index.html)。2021/12/2

漁業署致力落實鯊魚養護管理措施

【記者陳開明台北報導】有關英國非政府組織(NGO)「鯊魚守護者(Shark Guardian)」本(110)年11月29日「買賣瀕危鯊魚-臺灣不可告人的秘密(Endangered Sharks for Sale-Taiwan's Dirty Secret)」報導,指稱我國產業管理不當,致鯊魚類海洋漁業資源瀕危。

漁業署表示,我國長期致力落實鯊魚等各類海洋漁業資源養護管理,尤其自101年起,逐步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政策,積極執法並落實卸魚檢查,迄今執行6,414次鯊魚卸魚檢查,查獲違規案件計62件,相關行政罰鍰達新臺幣9,406萬元,實收嚇阻不法之效。

漁業署說明嚇阻漁船對鯊魚漁獲割鰭棄身不法行為,於本年10月訂定「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改依遭割鰭棄身之鯊魚漁獲重量,從重量處裁罰金額,以加強打擊鯊魚漁獲割鰭棄身之非法漁業行為。該署指出,近期即有一艘我國籍漁船經我國實施漁業檢查而遭查獲割鰭棄身及規避檢查等重大違規行為,依法裁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併處收回漁業證照16個月,即為我國強力打擊非法漁業行為之例證。

漁業署指出,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為確保會員將鯊魚漁獲全魚利用,於108年修訂鯊魚養護管理措施,容許鯊魚漁獲物可採鰭連身、鰭綁身、肉身與魚鰭以標籤方式標示,以及整尾裝袋等方式處理。我國於109年11月修訂「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要求我國籍漁船之鯊魚漁獲物應於捕撈處理後,立即以整尾裝袋或魚鰭裝袋附標籤標示並置於同一魚艙,以利於卸魚檢查或公海登檢時清點鯊魚肉身與魚鰭數量是否相符,以及比對是否為同一物種,我國作法與WCPFC等國際規範相符。

漁業署強調,前述NGO報導指稱我國業者販售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二之保育類鯊魚,惟依該公約之相關規範,係允許附錄二所列物種在必須取得主管當局許可下始得進行國際貿易,並未限制該等物種之捕撈及國內商業販售。只要該等鯊魚種係符合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規定合法捕撈,在國內販售亦屬正常之商業行為。該署說明,我國於109年5月發布修訂「申請及核發貿易管理海洋漁獲物種來源證明書作業要點」,國人倘有意出口CITES附錄二物種或其產製品,須先取得由漁業署核發之海洋漁獲物種或其產製品之來源證明書,據以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出口許可證。我國現行規範及實務作法,均符CITES之要求,並與各國作法一致。

漁業署說,為善盡市場國責任,防止IUU漁業行為之魚翅流入我國市場,於101年5月2日公告「魚翅進口應行注意事項」禁止非法漁獲進口,要求進口至我國之魚翅,其捕獲之漁船需列於各RFMO之授權漁船名單上,因此不得自新加坡、香港進口魚翅,以落實魚翅進口管理。漁業署進一步於本年11 月10日修正該注意事項,新增有關捕獲魚翅之漁船條件、魚翅進入我國市場應檢附船旗國核發之許可文件,以強化源頭管理機制。

漁業署表示,為端正我國海洋漁業產業發展方向,除將國際組織資源養護與管理規範內國法化,並將加強多元化宣導,亦與海巡署及各地方政府合作,共同執行港口檢查等執法查核,對非法漁撈行為嚴懲不貸,以確保我國籍遠洋漁船作業符合國際管理趨勢,建構負責任守紀律之海洋漁業國家形象。20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