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住戶有嫌隙 男子社區水塔洗澡便溺被判刑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7日電)台中市林姓男子因與社區居民有嫌隙,前年6月起至去年7月,在社區水塔內洗澡便溺,又毀損社區公物、恐嚇居民,台中地院今天依妨害公眾飲水罪判處他1年8月等徒刑,可上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69歲林姓男子為台中市潭子區一處社區大樓住戶,因不滿原先設在住處內的中華電信基地台遭移出,每月減少新台幣1萬2000元收入而心生不滿。

林男自民國106年6月間至107年7月13日止,以平均每月1次的頻率,攀爬至社區頂樓水塔內洗澡,並於盥洗時便溺在水塔內,使社區水質中「氨氮」過量超標。

此外,林男又在107年2月間徒手持硬物刮刻毀損社區電梯的控制面版,同年7月8日晚間又在社區頂樓剛完工的水泥補砌處以徒手拉扯排水管等方式,使補砌水泥龜裂。

林男在社區水塔洗澡便溺情事,經社區居民調閱監視器發現後,同年7月17日在社區內召開住戶會議討論善後事宜,警方接獲報案到場,林男得知前往住戶會議,對居民恐嚇稱「我沒把他們毒死算不錯了」。

案件經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偵辦,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公共危險、毀損與恐嚇罪嫌將林男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住戶出庭作證稱,社區大樓使用的水總是臭臭的,一直追查不出原因,後來裝監視器才發現林男爬進水塔洗澡便溺,水質送驗氨氮明顯超過標準值。

林男辯稱,他僅在水塔內洗澡時順便小便,他也用水塔內的水,沒那麼嚴重,且社區非屬供公眾飲用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尿液並非妨害衛生物品,經稀釋尿液對健康無影響。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社區水塔供住戶生活使用,尿液常存許多細菌,對人體有一定影響,且毀損與恐嚇行為明確,今天依妨害公眾飲水罪判處他1年8月、恐嚇罪3個月、毀損罪拘役60天等徒刑,全案可上訴。(編輯:翁翠萍)10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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