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永豐主辦三寶聯貸涉利害關係人授信? 台銀3點回應

永豐金控三寶超貸案,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 10 日臉書發文質疑,台灣銀行與永豐銀行共同主辦無抵押貸款 4.3 億美元給 Star City 等 4 家三寶集團的紙上公司,嚴重違反利益關係衝突放貸,對此,台灣銀行提出 3 點說明,強調三寶授信案依銀行法辦理,且對台銀也非屬銀行法規定的利害關係人授信。

黃國昌在臉書指出,聯貸放款時,永豐金何壽川已透過永豐餘集團的 YFY Global 投資 Star City 了,Star City 的董事,剛剛從何壽川的夫人張杏如轉成另一位人頭王冬玲,而永豐金旗下的永豐租賃也已違法無擔保放款給三寶集團的紙上公司了,那以上這些事情,跟台銀有什麼關係?

他認為,與永豐共同主辦這個聯貸案的台銀,徵信大概是閉著眼睛在作的,為何這樣說?因為台銀通過的聯貸對象,竟然是負責主辦聯貸案的經理的丈夫,所代表的企業集團有投資利益的公司,而這種嚴重違反利益關係衝突的放貸,台銀竟然也閉著眼睛放行。

他更直接點名,具體而言,台銀主辦此聯貸案的經理是簡黎芬,她的丈夫就是游國治,而游國治正是永豐餘集團派至永豐金的法人代表,也是永豐銀董事,也是永豐租賃的董事長,承何壽川之命,主導這件聯貸案,放款給永豐餘集團有投資利益的 Star City 等公司,而簡黎芬與游國治的關係,早是公開資訊,在過去的財報上已清楚揭露存在的利害衝突關係,但無論是台銀還是金管會,根本沒有任何意思要進行檢討調查。

對此,台銀 3 點回應表示,此聯貸案是以三寶集團旗下 Star City 等公司為借款人,因應其收購境外投資公司 100% 股權所需,經雙方多次討論及依一般聯貸條款擬訂授信架構後,由借款人委任台銀統籌主辦此案。

此外,台銀行員利害關係人的範圍是依據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予以定義,若銀行對銀行負責人(含分行經理等)的配偶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持股 10% 以上)的企業進行授信,需依銀行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等規定辦理。

台銀並強調,在辦理徵信作業時,均依規定進行利害關係人查詢,經查游國治雖為台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前經理的配偶,且當時擔任永豐銀行董事、永豐租賃董事長,但並非三寶集團旗下 Star City 等此案借款人及保證人的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因此,此案對台銀非屬銀行法規定的利害關係人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