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員警性侵酒醉女 判刑3年10月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花蓮孫姓員警(已遭停職)被控107年趁女性友人喝醉時,在車上性侵得逞。最高法院今天依乘機性交罪將孫男判刑3年10月確定。

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去年認定孫男侵害女方身體自主及性自主權,為故意侵權行為,判須賠6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已遭停職的孫男與被害人為朋友關係,孫男稱呼被害人「乾媽」,民國107年6月18日凌晨1時許,被害人與多名友人飲酒後打電話給孫男,孫男開車載高姓妻子一起到吉安警分局旁載被害人後,因被害人表示心情不好,3人於是一起前往卡拉OK唱歌及喝酒。

當天凌晨3時40分,孫男開車載妻子及被害人離開KTV,先讓妻子在住處下車後,原打算載被害人回家,但他見被害人酒醉無力,竟將車子停在路邊,在車內予以性侵。

花蓮高分院判決指出,審酌孫男身為警察,本應遵守法紀,保護人民,竟利用載送酒醉而意識不清的被害人返家時加以性侵,犯後否認犯行,也沒有與被害人和解,判刑3年10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0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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