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食安條例修正三讀 豬肉驗出萊劑最高罰10萬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3日電)苗栗縣議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苗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增訂豬肉及其相關製品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因應明年1月1日起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苗栗縣議會國民黨團臨時會連署提案新增「苗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今天完成修正三讀。

修正後自治條例新增第8條「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經複驗仍不合格者,公告檢驗結果。」

新增條文第10條「違反第8條規定檢出萊克多巴胺含量超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安全容許標準者,依食品安管理法規定辦理;檢出萊克多巴胺但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討論過程中,部分議員詢問,目前中央針對進口豬肉及其製品訂有萊劑容許標準,若地方自治條例與中央不同調,勢必因與母法牴觸而失效,縣府有何對策,到底該罰或不罰,衛生局長張蕊仙答覆,修正後的自治條例將依程序報請衛福部核定,若遭退回仍會依照議會決議,按既定規劃爭取人力經費,加強輔導、稽查、裁罰,「釋憲部分也會多做思考」。

衛生局表示,苗栗縣已輔導縣內3家肉品輸入業者資料正確性,及掌握下游肉品製造加工廠商共46家,輔導源頭端的上游廠商做好自主管理,如實標示豬肉原產地國,以利追溯追蹤產品流向;針對下游食品販賣業、餐飲業、小吃攤等,自9月起輔導近500家有販售豬肉製品的商家,清楚標示來源產地。(編輯:方沛清)10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