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女被撞傷 4年索賠獲100萬

華裔鄭女士2015年在皇后區被一輛小型救護車撞傷,肇事司機後來因病身亡,審理周期延長至四年;意外傷害律師表示,因肇事司機在警察報告中的口供和事發後法庭問詢的信息有出入,2019年4月重新開庭審理時,司機已經亡故、無法到場申辯,所以根據該車購買100萬元的保險,為鄭女士爭取到同等金額的賠償。

案發時鄭女士正要過馬路,被一輛正在左轉的小型救護車撞倒,當時雙方均為綠燈,但案發時並無第三者證人在場;警察到達現場後,司機表示鄭女士是從停在路邊的兩車間突然衝出,但鄭女士表示案發時自己走在人行道上。

此事故造成鄭女士右腿貫穿性骨折,手術中要以鋼釘固定,需要後續的物理治療,並有可能產生後遺症。

受理此案的律師戴禺表示,在案發半年後的問話中,司機改口說當時反向行來另一輛車,躲閃時分散了讓行鄭女士的注意力,所以釀成車禍;但該問話結束後不久,司機便生病去世。

根據紐約州的法律,法庭要求若當事人去世,必須由遺囑檢驗法庭(Surrogates Court)委派遺產代理人(Public Administrator),案件才能繼續審理,所以此案直至今年4月才開始審判。

戴禺說,救護車擁有100萬元的保險,在審理前的和解中,對方提出42萬5000元的賠償,認為鄭女士也應有50%的責任,且她的傷勢並非特別嚴重;而法庭認定責任在先、索賠金額在後,最終判是事故車輛全責。

戴禺表示,在沒有進行賠償階段的判決前,對方就同意將該車所擁有的100萬元保險全部賠償給鄭女士,若一直堅持進入下一階段,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如果高於100萬元,多出的部分則需撞人車輛的所屬公司自掏腰包;但作為保險公司,他們對自己的客戶有信託義務(Fiduciary Duty),在賠償方面保護客戶,減少其賠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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