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男借錢給人逾6年 4.2萬追討無門

布碌崙的張先生八年前借4萬2000元給親戚,對方原本說好每月還3%利息,之後卻食言,再也無法聯繫上。律師指出,由於張先生沒有要求對方在借據上寫明還款期,追討有難度。而一旦合約超過六年,借錢方即喪失追訴權。

張先生16日到美國華人餐飲業協會向律師諮詢,他表示自己幫親戚工作多年,與小舅子是同事。2009年對方突然開口借錢,張先生念在兩人相識多年,又有親戚關係,就從銀行拿出4萬2000元,「他本來在借據內寫了每個月以3%的月利率還錢,但沒有寫出還本金日期。」

在這筆錢借出後最初的三個月,對方每月都給張先生100元利息,不足借據所寫的3%,三個月過後,對方不再接張先生電話,「我知道他還住在附近,但他就是不接電話,我怎麼都找不到他。」

律師戴禺表示,借錢一定要讓對方寫借據,但張先生與對方簽的借據不完整,「完整借據要寫明誰向誰借了多少錢、償還的利息,以及借錢時間和還款期限。」

戴禺表示,張先生所說的月利率3%,是利滾利疊加形式,年終時達到36%利息,而紐約州法律規定利息超過16%即為高利貸,即使張先生打贏官司,也只能拿回本金,無法拿到高利貸的利息。此外,紐約州法規定,違約超過六年後,不能在法庭提訴。

此外,戴禺提醒民眾,借錢時應讓對方在借據上寫明,萬一無法按時還款,要用對方名下房產或生意抵押,以便追不到債的民眾,可以在法院起訴欠債人,並在勝訴後嘗試通過法院審判抵押權(judgment liens),在十年有效期內追討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