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郡新法惹議 房屋不安全房東要幫租客付搬家費

馬州蒙郡郡議會本周一致通過新法案,要求被蒙郡住房與社區事務局(DHCA)認定為不安全房產(housing condemnations)的房東,支付租客不得不搬走的搬家費;有議員稱讚此法是保護租客權益的「重大突破」,但也有蒙郡居民指出,該法是為解決方案而找問題,反倒鼓勵租客破壞房產,以便「騙」得搬家費。

這項法案由郡議員加萬多(Will Jawando)提出,他認為這是幫助蒙郡最脆弱群體的一項重要舉措。如果住房有衛生狀況堪憂、缺少逃生出口等問題,都可能被DHCA認作不適宜居住,而一旦房產被認定不適合居住,房客就需要立即搬出,直到改正。

加萬多說,雖然DHCA認定房產不適合居住的例子在蒙郡還算少數,2018財年有155例,但對於突然要被迫搬出的租客而言很糟糕,「想像一下你在某個清晨醒來,卻被告知你不能再住這裡了。」

因此,他提出該法案,要求房東為需要暫時或永久搬走的租客提供搬家費,對於永久搬離的租客,即要搬走超過30天以上者,房東需支付租客實際三個月的房租或或按照郵編支付該區域市場價的三個月房租,以價高者為準;房東需在DHCA發布不適宜居住通知的72小時內支付搬家費,同時要歸還租客的押金,以及任何提前收的租金。

對於暫時搬離的租客,即搬走少於30天的租客,房東必須提供其他住處,並在DHCA發布不適宜居住的通知24小時之內,支付租客的搬家費;如果替代住所與租客之前住的無法相提並論,房東還必須給租客提供津貼,具體多少由DHCA決定。

根據新法,待原始住處修整完畢,房東必須支付租客搬回來的錢,並重新草擬一份租期、租金等內容都與之前類似的租約;如果租客被迫在通告的30天內搬走,房東必須支付額外月租給租客,或提供為期一個月的替代住所。

這項新法敲定終稿之前,曾在郡議會的規劃、住房與經濟發展委員會辯論良久,此次在郡議會通過,也獲得維權組織的好評,稱讚該法給相鄰的社區、郡市做了榜樣,將責任交還到房東身上。

但也有反對者認為,這是在鼓勵租客破壞房產,而且既然數據顯示DHCA認定房產不適宜居住是罕見現象,為何還要花時間精力為此投票、搞公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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