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炳坤案番外篇】再審是什麼 可以吃嗎

1986年發生的蘇炳坤冤案,歷經4次聲請再審、4次非常上訴全遭駁回,直到2000年當時的法務部長陳定南建議總統陳水扁特赦蘇炳坤,全案才得以解套。

到底「再審」是什麼,聲請再審又為何難以獲准,以至不少冤案都難翻案?

司法案件經三審(有些案件僅二審)即定讞,除非特殊狀況才能翻案,例如判決若違背法令,檢察總長可提出「非常上訴」,或找到確實的新證據、或發現當初判決所憑據的證物證詞是假的…等等,才能聲請「再審」。

聲請再審必須有嚴格門檻,否則若原告或被告不服輸,判決定讞後還想繼續再審,將沒完沒了,不但浪費司法資源更危及法的安定性。

但司法怎麼可能不犯錯,尤其找出真相遠比一般人想像中困難太多,法官誤判的可能性,也遠比一般人想像得高。因此才有再審機制來修正錯誤。再審門檻過低,不好,但過於嚴格卻也過猶不及,失去再審機制的意義,讓冤錯案難以翻案。

「要嚴謹,但不是嚴謹到登天之難,比起其他國家再審率,我們低到誇張,門關得太緊。」此次蘇炳坤案的義務辯護律師羅秉成這樣解釋。

據統計,從2003到2012年這10年之間,以高等法院及各分院為例,共收過10,000多件聲請再審案,但最後只有60件得以開啟再審,比例約0.5%。地方法院較高,但也僅3%。

因此以蘇炳坤案為例,檢方4次聲請再審,全部遭駁回。纏訟30年的邱和順案(即陸正案),也是3次聲請再審皆被駁回。

這樣的情形直到2015年才稍加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的規定放寬,除了發現「確實的新證據」,也修法納入「新事實」。

因此據法務部針對2016年的統計,該年度地院、高院分別有486件、1,159件聲請再審案,最後分別有23件、12件准予開啟再審,比例大幅提高至分別為4.7%、1%。

不過若以案件總數來算,與我國司法制度大致相同的德國,每年約有2,000件上下的案件准予開啟再審,德國人口為我國3.5倍,因此即使我國去年大幅提高至35件,就比例來說仍遠遠低於德國。因此有些人便嘲諷,原來我國法院判決的品質與正確性遠遠高於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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