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炳坤特赦17年聲請再審 高院裁准

蘇炳坤31年前被控搶銀樓遭判刑定讞,於2000年獲總統赦免罪刑,經聲請冤獄賠償敗訴定讞,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高院開庭審理後,認為蘇聲請再審於法有據,今天裁定准予再審。

蘇炳坤31年前被控搶銀樓判刑定讞,2000年獲總統赦免罪刑,經聲請冤獄賠償敗訴定讞,蘇炳坤(前)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高院開庭審理後,19日裁准。(中央社)
蘇炳坤31年前被控搶銀樓判刑定讞,2000年獲總統赦免罪刑,經聲請冤獄賠償敗訴定讞,蘇炳坤(前)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高院開庭審理後,19日裁准。(中央社)

全案緣於民國75年3月間,兩名蒙面歹徒赴新竹一家銀樓搶劫,搶走金飾32.79兩,店家遭歹徒持刀砍傷,檢警循線逮捕主嫌郭中雄,郭中雄自白指蘇炳坤為共犯,竹檢在同年7月間起訴,經法院審理,最高法院於隔年3月判決郭男16年、蘇男15年徒刑定讞。

蘇男部分經檢察總長提出4次非常上訴及台灣高檢署聲請4次再審,均遭駁回。

蘇男於89年獲時任總統陳水扁特赦「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後,90年就遭收押84天及入獄執行2年半部分,向法院聲請冤獄賠償,法院以判決定讞前的羈押以及定讞判決所為刑的執行,不因特赦而受影響,予以駁回定讞。

蘇男在今年5月,以發現新事實及新證據為由,向高院聲請再審,而本案的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周盈文、受命法官林孟皇及陪席法官林海祥。

高院開庭後認定,不能因為蘇炳坤曾受到赦免就剝奪他聲請再審的權利,而且本案有新事實、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的高度可能性,因此在今天早上開庭宣示,准予本案開始再審,並開放媒體進入庭內拍攝。

高院新聞稿內容提到,刑事訴訟法並未禁止曾獲特赦者得聲請再審,蘇炳坤如果有遭誤判而受冤抑的可能時,不能因為他曾受赦免,而剝奪他聲請再審的權利。

在新事實、新證據部分,高院認為郭中雄歷次的供述前後不一,而且依據郭的說詞,他是從銀樓後方的空房子4樓,攀爬到銀樓5樓並破窗進入,但銀樓和後方陽台的高度十分懸殊,根本爬不過去。

而且,根據時任竹檢檢察官陳文昌的履勘現場筆錄,郭中雄自白所稱的作案入侵路線,「有高度可能與事實不符」,高院認為這足以彈劾郭自白的可信性,可動搖原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正確性。

一名不願具名的法界人士指出,高院裁准本案可以再審,是認為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得以動搖原本有罪判決的基礎」,再加上高院開放媒體進入法庭採訪等因素,某種程度來說,蘇最終獲判無罪的機會已露出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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