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戀花33死翻車案 不起訴

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車卅三死案件,士檢今天偵結,認定超速是肇事主因,因司機康育薰死亡、蝶戀花創辦人周比蒼父子等人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提告的家屬及傷者不服可提起再議。 國道五號二月十三日晚上近九時發生嚴重車禍;經過調查,這是由「蝶戀花旅行社」承辦的武陵農場賞櫻團,傍晚結束行程準備北返時,疑似因車速過快翻落邊坡,造成卅三死十一傷的大型傷亡事件。 六十三名被害人家屬及十一名傷者控告蝶戀花旅行社及負責人周比蒼父子、員工、友力通運公司負責人黃河清及肇事司機康育薰、蕭姓導遊等人,提出過失致死等罪嫌告訴;提告者主張,武陵賞櫻一日遊行程過於緊密,導致司機無法獲得充分休息、司機連續出勤紀錄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司機駕車時間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十小時規定,司機最終因疲勞駕駛而未減速以致肇事。 士林地檢署偵辦此案,並於三月舉行相驗案件報告記者會指出,遊覽車撞擊時為時速七十九公里,該路段前後裝設分別為五十公里、四十公里限速標誌四處,遊覽車撞擊時涉超速。 士檢今天偵結全案,認定超速是肇事主因,肇事匝道為左彎彎道,經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分析「臨界速度」及比對後方車輛行車記錄器畫面及大餅資料顯示判定,車速過快導致左側車身隨即抬升,車身並往右傾,再因未煞車減速,車速超過臨界速度以致翻車。 士檢發言人陳錫柱指出,康育薰解剖結果為「血液、尿液未檢驗出酒精、鴉片類、安非他命類、鎮靜安眠藥及其他常見毒藥物成分」、「無明顯冠心病,心肌無明顯纖維化,主動脈分支無明顯粥狀硬化」、「流感病毒陰性反應」,有「氣管炎及支氣管炎」,死因為多重性外傷死亡,足認康男並未有飲酒或服用其他藥物情形,且無心臟疾病發作。 陳錫柱表示,康育薰是從去一○五年七月間至蝶戀花旅行社擔任司機,在去年八月及十二月出勤天數均為廿八天,最高連續出車天數為十七天,今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九日連續出車九天,二月十日休假,二月十一日出車至武陵農場,二月十二日出車至九族文化村,出勤情形,確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他指出,康育薰當天自上午八時六分出門至晚上八時五十七分肇事時,扣除在武陵農場休息三小時,駕車時間已達近九個半小時,司機駕車時間確實違反十小時規定,且二月十二日至十三日連續兩天行程安排,也未給與康男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不過,本件連續出勤及超時駕車,以致晃神疏忽而未減速過彎僅為「肇事的可能原因之一」,而非唯一必然原因,陳錫鉒指出,檢察官於偵辦刑事案件時,應審慎綜合研判偵查所得的全部證據,確信具有可使法院為有罪判決的高度可能性者,才能提起公訴,否則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陳錫鉒表示,這也就是說檢察官於偵辦刑事案件中,不得僅憑個人情感好惡或滿足社會大眾的道德情感而刻意疏忽對被告有利之處,或就所調查蒐集證據為過度的評價,仍必須依照證據法則,予以公平適當評價是否已達到起訴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