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戀花33死 領隊家屬獲賠261萬

蝶戀花旅行社的遊覽車出團北返時,因駕駛過彎時未減速撞山翻車,釀成33死慘劇。(本報資料照片)
蝶戀花旅行社的遊覽車出團北返時,因駕駛過彎時未減速撞山翻車,釀成33死慘劇。(本報資料照片)

蝶戀花旅行社2017年2月出團武陵農場,遊覽車北返時在國道五號南港系統,因駕駛康育薰過彎時未減速撞山翻車,釀成33死慘劇,喪生的領隊蕭如進家屬據此提告求償1000萬元,案經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法官判決蕭的家屬可獲賠償261萬6811元。本案可上訴。

今年因疫情關係民眾無法出國,國內旅遊遇到連假,經常人潮大爆發,「蝶戀花」的判決引發外界關注,提醒國人在外出旅遊時,必需慎選旅行社,也需提高乘車時的緊急避難意識。

檢警當時調查,康育薰過彎失速,是整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是也發現康曾連續上班10天、還有連續24天都未休假的紀錄,有過勞工作的狀況,旅行社明顯違反勞基法,蝶戀花內部員工管理大有問題。

車禍喪生的領隊蕭如進家屬,事後對蝶戀花、康的公司友力通運,以及康的家屬,提起損害賠償、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求償訴訟。

士林地院審酌,蝶戀花對蕭姓領隊有指揮監督、管理之責,雙方存在著僱傭關係,故蝶戀花旅行社應賠償家屬97萬2000元。

超速引發意外的康姓駕駛,雖然車禍喪命,但他的妻子、兒女等繼承人,必需負起賠償責任,所屬的友力通運也有連帶責任,加上蝶戀花旅行社,三方需共同賠償164萬4811元,總賠償金261萬6811元。

本案刑事責任部分,領隊家屬曾提出過失致死告訴,士林地檢署日前偵結,康男因已死亡獲不起訴;蝶戀花創辦人周比倉父子,則因無法證明康是因過勞才導致超速,也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