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走斑馬線 用手機罰300元

為降低交通事故,也避免影響交通順暢,立委邱志偉等十七位委員連署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禁止行人於斑馬線上行走時使用行動通訊設備進行數據通訊行為,違者處三百元罰鍰。 這項修正草案昨(二)日在立院院會完成一讀程序,交由交通委員會審查。 邱志偉指出,行人交通事故有時不只是駕駛人疏忽所致,也可能因為行人未遵守規則或未注意路況引起。加拿大一項新的研究顯示,用手機收發簡訊或通話是最常見導致行人分心的行為。 又,美國「受傷防制期刊」(InjuryPrevent)研究報告指出,走路時收發簡訊的行人在過馬路時出現至少一種不安全行為的機率是一般人的四倍,譬如不遵守交通規則、跨出人行道之前未觀察有無來車,穿越路口的時間也比一般人平均多出百分之十八。 他說,現行台灣法律僅規範汽機車及慢車駕駛人不得於行駛間使用行動電話,然而行人於行走間低頭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數據通訊之情況日益嚴重,不但損及自身安危,也影響交通順暢。也基於此,他認為,國內有必要進一步制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行人於斑馬線行進間不得使用電子產品進行數據通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