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擴權 未見反省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NCC決議對中天新聞台不予續照,中天因此聲請假處分以避免損害擴大。綜觀NCC與中天間的爭執點,就法論法,就是NCC執以為據的「行政裁量權」大有問題。尤其NCC逕以「行政裁量權」斬斷民主、箝制言論的行為,更令人難以置信。

簡言之,NCC否准換照之理由不足且不明確;而NCC未採其他侵害較低之手段處分,逕自否准中天換照申請,更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比例原則」之議。只是,雖然中天聲請假處分有其依據,但台灣到底會不會成為一言堂,民主會不會倒退嚕?就看司法這塊淨土是不是淪陷了!

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新聞自由」包含新聞媒體提供具新聞價值的多元資訊,以豐富言論自由市場並監督政府。因此,法院審理中天換照及假處分等相關案件時,應一併考量新聞下架後,將導致中天無法循原有管道提供多元資訊及監督政府,因而有礙民主多元社會發展的後果。

從目前雙方爭辯進展來看,中天關台一事根本是決策草率、理由荒腔走板。我們更要提醒,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及裁量權並非漫無限制,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外,也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且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權範圍,此有《行政程序法》第4條及第10條之明文規定為據。

至於法院應否核准中天提出之假處分聲請乙項,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定暫時狀態處分」時,應視3大要件是否具備。也就是: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以及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所謂「重大損害」,實務上多採「利益衡量原則」。亦即須多考量聲請人因假處分所獲得之利益或可防免之損害,以及該處分對公共利益維護,再斟酌社會經濟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判斷。至於「急迫危險」,則指危險刻不容緩,無法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者而言,並據以認定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性。雖然本於五權分立原則,法院對行政裁量權多予以尊重,但如有濫權、怠惰或違法情事者,自然不得逕以尊重「行政裁量權」駁回假處分之聲請。

當前中天既遭NCC駁回換照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中天雖得提起行政訴訟,但因訴訟曠日廢時,即使權利人事後取得勝訴判決,往往因損害已經發生或公法上權利狀態有所變更,自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何況,所謂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雖然實務上案例分歧,惟參酌中天於12月11日到期後無法再繼續經營原有新聞台,直至法院判決確定廢止NCC處分時止,因此對於中天之營業自由明顯應有侵害。另外,《衛星廣播電視法》雖未規定獲准設立之頻道,在執照到期時定能獲准換發執照,然則,否准換照既非常情,即不宜逕認申請人對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有可預見性。

中天關台爭議蔓延至今,其實已對台灣民主體制基石之所繫的言論自由造成難以彌補的戕害。只是民進黨成員及側翼卻未見反省,迄今仍不斷放話,對新聞台自救行動或民眾的憤慨冷嘲熱諷,毫不在乎其等戕害新聞自由的行為,真讓人難以置信。我們更要提醒背離獨立機關天職及專業的NCC與委員們,歷史勢將記載這段迫害言論自由的暗黑史。 (作者為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