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決定禁止學生出國,合法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因近幾天境外感染武漢肺炎的案例激增,多個地方首長皆宣布禁止高中以下師生出國,行政院亦於16日採納指揮中心的建議後決議,高中以下的師生,到本學期上課日結束為止,將禁止出國。這麼做合理、合法嗎?法操帶您一同關注。

法源依據在哪?

行政院長蘇貞昌於17日受訪時表示:「法源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就有明白規定,基於防疫需要,種種的可以作為,就剛通過的特別條例第7條,也有指揮中心指揮官得為防疫為種種處置,都有法源依據,也都是為了國人健康,希望大家配合。」

顯見行政院決議的法源依據是來自「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該法中確實皆有主管機關得針對疫情實施必要的措施之規定,皆是因國民健康等公益目的,在必要時得以限制部分權益的體現。

傳染病防治法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傳染病已

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7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

置或措施。

且司法院大法官在第690號解釋文中亦提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得對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施行必要措施,而該「必要措施」所包含的「強制隔離」手段亦未與違反比例原則。因為「強制隔離」之目的並非直接出於拘束人身自由,而是為阻絕疫情之蔓延,使疫情迅速獲得控制,降低社會之恐懼不安等重大公共利益。表示大法官亦肯認,與防止嚴重疫情傳播的目的相比之下,於必要時對人民的自由進行適度的限縮,並未違背比例原則,仍未脫離憲法保護人民基本權利之範疇。

至少應發布緊急命令

但是,行政院決議通過限制高中以下師生這學期上課日結束前暫停出國,受該決議影響導致權益受到侵害的對象範圍之廣,與釋字690號的前提有所差異,且僅以行政命令即限縮大量人民的權益,似乎在法律位階上有所不足之處。所以如果政府經過評估,認為如今疫情已嚴重到需要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才能達成有效控制疫情之手段時,應該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例如1999年921大地震發生後,時任總統的李登輝為籌措災區重建之財源與災後安置需要亦於同年9月25日發布緊急命令;以示情勢已達國家緊急危難之程度,也更具程序上之正當性。

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第3項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

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

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

急命令立即失效。

武漢肺炎疫情日益嚴重,在全球皆淪陷的當下,臺灣為了要控制住疫情的蔓延,限制國人的出境自由或許有所必要,但仍然要考量人民的權益及相關補償措施,並且要符合我國的法制體系,才不會為了防疫卻反而對人民產生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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