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明拍板 離婚贍養費條件將放寬

行政院會明日擬拍板通過修法草案,離婚贍養費條件將放寬。(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會明日擬拍板通過修法草案,離婚贍養費條件將放寬。(報系資料照)

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範,夫妻離婚時請求贍養費的條件,限於要贍養費的一方不能有過失責任,且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另一人支付贍養費。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意旨與實際需求,行政院會明日擬通過「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刪除請求人必須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的兩個要件。

為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的意旨及社會實際需求,法務部提報「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會明將討論後拍板。

此次修法草案,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的要件予以刪除;明定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同時,草案明定贍養費的給付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而為權衡;另外,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