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 一出生就納保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政務委員馮燕表示,長照保險設定為像全民健保一樣的強制社會保險,民眾從出生就要開始繳費,如果失能臥床時才用得到。

立法院在5月15日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而被稱為長照雙法的另一法「長照保險法」,則在今天的行政院會上通過。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後續請衛福部就長期照顧保險法的投保給付內容、民眾與企業負擔、財源籌措及未來推動策略等,提出完整的說帖,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說明溝通,爭取共識早日完成立法。

毛治國進一步表示,有關大家關心的負擔比例問題,目前規劃政府負擔3成,企業負擔4成,投保民眾負擔3成。至於政府財源的籌措,也已規劃相關的配套作法,包括提高菸捐等,希望也能得到立法院的支持。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該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及政府每年度負擔保險總經費之下限比率及負擔不足時之撥補。(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保險對象投保資格、被保險人分為6類、各類別投保順位、退保條件及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與保險經費之分擔。(草案第8條至第16條) 三、一般保險費之費率、本保險財務調整週期及費率調整機制;各類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政府負擔一般保險費之比率。(草案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 四、該保險補充保險費之費率及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草案第26條及第27條) 五、保險給付要件、項目、得分階段實施及不給付範圍之規定;以及輔具式服務給付條件及照顧者現金給付之請領。(草案第34條至第37條) 六、保險對象自行負擔費用比率、免自行負擔及自行負擔費用繳納之方式。(草案第41條至第44條) 七、保險給付之申請、評估與複評,以及照顧計畫核復與修正及不服核復結果之救濟程序。(草案第48條至第51條) 八、保險服務機構特約原則,提供服務之依據及服務費用之申報期限。(草案第53條及第55條) 九、保險安全準備之來源,保險基金運用方式,以及保險之財務收支方式及週轉金等開辦費之預算撥付。(草案第60條至第61條、第7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