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殺警破網 通過精障犯監護處分「無期限」

文字撰稿:謝幸恩

主圖來源:毅傳媒資料室

前年鐵警李承翰遭鄭姓男子刺殺身亡,一審鄭被鑑定患有思覺失調症,因此判決無罪、監護處分5年,日前二審逆轉重判17年、監護處分5年,仍引發外界對於《保安處分執行法》期限的熱議。行政院昨(4)日通過法務部提出的修正草案,未來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且「無次數限制」。

司法院去年12月底也通過《刑法》緊急監護修正草案,目前送行政院會銜;偵查中,可由檢察官聲請;審理中於判決前,得由檢察官聲請或法院得依職權,由法院裁定1年以下,若須延長,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共不得超過5年。

然而,會銜機關之一的法務部,雖然認同司法院的美意,但判決確定前執行監護有違法理,應由法官依事實來裁定「安置」個案。據悉,該草案目前還「卡關」在行政院,雙方各執己見,行政院多次召集兩方開會,仍無法達成共識。

《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是由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負責,開過多次內外會議才提出該版本;當時無罪判決出爐時,立院司委會質疑法務部、衛福部互踢皮球,蔡碧仲也在質詢時強調「法務部不會甩鍋」、「從頭到尾都是負責任」。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構成《刑法》19條不罰或減輕其刑的情況,倘若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才需要施以監護處分,而監護處分期間為5年以下。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負責《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多次在院會、部裡開過多次會議,才提出這次修正版本。(圖:毅傳媒資料室)

法務部說明,因為個案情節狀況不同,因此提出《刑法》87條、98條修正草案,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法務部也提到,修正草案採「分級分流」、「多元處遇」、「流動迴轉」、「定期評估」及「轉銜機制」等5大原則,簡而言之,視個案狀況輕重來予以分級處遇,倘若個案狀況好轉,原收治於司法醫院者,可轉治地區醫療機構或家屬。

此外,個案的處遇方式,或延長、免除,必須透過評估小組,且在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檢察機關將召開「轉銜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提供個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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