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要命81分鐘!侯友宜因「恩恩案」挨告過失致死 檢不起訴

2歲的新北市男童「恩恩」染疫殞命,恩恩爸認為,消防局和衛生機關聯繫機制出問題,害救護車延誤81分鐘抵達造成悲劇。為此,新北市長侯友宜、衛生局長陳潤秋等官員挨告過失致死,而新北市消防局長黃德清等官員則被告發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但新北地檢署認為,侯友宜等人未參與制定送醫流程,加上「災害」指的是造成公眾損害,認定侯友宜等人犯罪嫌疑不足,均處分不起訴。對此,新北市回應,尊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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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爸不放棄為愛子討公道。翻攝FB@Robert Lin

恩恩爸在臉書回應表示,他並未以自己的名義提告刑事訴訟,他目前的戰場只有國賠案件。他指出,是基隆的熱心民眾告發侯友宜過失致死罪,也有其他人告發陳潤秋、黃德清過失致死;另有人控告陳潤秋、新北市消防局長黃德清、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李宇松李宇松瀆職罪。

檢方接獲的告訴和告發指出,恩恩去年4月14日因為確診新冠肺炎出現發燒、發紫斑、呼吸短促及意識不清等症狀,家屬遵照新北市政府的防疫政策規定,打電話聯絡不上新北市中和區衛生所,只能改撥打119請求緊急送醫。

當時新北市府對本案的處理程序是,必須先行透過衛生單位確定已有專責病房可以收治」才能送醫,但這個程序和內政部消防署頒訂的消防應變指引」並不一致。而且,新北市府所屬的消防和衛生單位之間沒有建立有效聯繫機制,就在層層延誤下,救護車直到81分鐘後才將恩恩送醫,使得恩恩無法在第一時間獲得緊急醫治而喪命。

因此,告訴人認為,新北市長侯友宜、衛生局長陳潤秋、消防局長黃德清涉嫌《刑法》過失致死;熱心民眾另告發黃德清、陳潤秋及李宇松涉及《刑法》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檢方指出,偵辦此案是要釐清侯友宜等人是否有刑責,至於是否有行政或政治責任問題,並非檢察機關的權責,目前由監察院立案調查。

檢方解釋,《刑法》上的過失,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依照情節,出現應該注意、而且可以注意卻不注意的狀況,此外,過失行為和結果之間,在客觀上必須有相當的因果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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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定侯友宜過失致死罪嫌不足,將他不起訴。廖瑞祥攝

檢方調查認為,恩恩的送醫過程,基於分層負責原則,實際處理的人都是第一線值勤人員,並不是被告侯友宜、陳潤秋和黃德清,而且,消防局202163日便簽、指揮中心各類案件標準作業程序及新冠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人處理流程圖,都是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李宇松決行,沒有積極事證可以證明侯友宜等官員曾事先參與規劃或設計送醫流程。

檢方解釋,制定相關政策或行政法令、規劃送醫流程、如何配置相關人力或物力,縱然有不夠周延之處,也僅屬於有沒有行政或政治責任的問題,不能草率加諸刑責。此外,檢方認為缺乏積極事證之處為,假設提早送醫或中和衛生所人員有接聽電話,是否就能避免恩恩的死亡結果?這部分還欠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無法認定侯友宜、黃德清、陳潤秋涉嫌過失致死。

至於黃德清等人被告發公務員廢弛職務罪」的部分,檢方解釋,法律構成要件必須有「公務員廢弛職務的事實,加上有發生災害』的結果」。所謂「災害」是指發生災變,而且要導致多數公眾的生命、財產、身體遭受損害,如果只是損害少數人(本案為個人),不能稱為法律上的「災害」。

檢方表示,此案並沒有證據支持這些行為損害多數公眾的生命、財產和身體,和法律構成要件不符,因此認定黃德清、陳潤秋和李宇松的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本案也另衍生其他3起刑事訴訟。首先,黃德松和李宇松在恩恩爸到消防局聆聽送醫錄音檔時,被控偽造報案電話、製造指揮中心忙碌假象等,被告發涉及《刑法》圖利罪;而張姓消防員在臉書貼文及在電視台發表言論,遭提告《刑法》公然侮辱和誹謗罪,民進黨籍新北市議員卓冠廷也被告發《刑法》教唆公務員洩密等罪嫌。檢方今天同步不起訴。至於涉嫌洩漏錄音檔的張姓消防員則因自首,檢方處分緩起訴。

刑事追訴的部分失利,而恩恩爸向新北市政府提國賠的請求也被駁回,但他努力替兒子討公道,已向法院民事庭提出國賠訴訟,要求新北市政府及消防單位等賠償「1元」,全案由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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