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女童自拍裸照 男依累犯加重判刑3年2月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曾有多次性犯罪紀錄的洪姓男子涉嫌要求11歲女童自拍裸照,士林地院考量洪男曾有多次性犯罪紀錄,105年底才出獄,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日前判處洪男3年2月徒刑,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洪姓男子於民國108年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當時年僅11歲的女童,進而以不拍裸照就不跟女童聊天為由,要求女童自拍裸照並傳送給他觀覽。

女童在浴室內自拍5張裸照傳送給洪姓男子,女童父親發覺女兒在浴室時間過久,進入查看並檢視手機而得知洪男犯行,向警方報案。案經士林地檢署起訴,洪姓男子坦承不諱。

承審合議庭認為,洪男曾犯強制猥褻、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等罪,105年12月才出獄,5年內再犯此案,且與前案同為侵害他人性自主決定權及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的犯罪,顯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合議庭認為,洪男影響女童身心健全發展,審酌他坦承犯行,與女童達成和解並按月給付和解金,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編輯:李錫璋)10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