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搭便車拍打警車遭盤查 劣男偷襲女警下體還搶無線電遭判刑3個月

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潘男敲打警車。(圖/翻攝畫面)
潘男敲打警車。(圖/翻攝畫面)

新北市1名潘姓男子,今年(2024年)2月無故拍打警車,警方因此下車盤查潘男,過程中潘男竟伸出鹹豬手,偷襲觸摸女警下體,當警員離開時,潘男再度將手伸入巡邏車內,搶奪警員放置在胸前的警用無線電,當場遭警方逮捕,因其違法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最終以簡易判決予以裁決。依據裁決結果,潘男因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潘男被壓制逮捕。(圖/翻攝畫面)
潘男被壓制逮捕。(圖/翻攝畫面)

據了解,潘男在犯案前有喝酒,當時剛好看到新北市警局的巡邏警車正在停等紅燈,於是無厘頭的趨前拍打警車要求搭便車,巡邏車上的歐姓、吳姓及A女警員等人隨即下車,準備對潘男進行盤查,潘男明知他們是依法執行公務的員警,卻以意圖性騷擾的方式,趁A女未能及時反應時,以右手隔著外褲觸摸A女的生殖器數秒,妨害警方執行職務。

隨後潘男持續失控,在警方準備離開時,徒手伸入巡邏車車窗內,搶奪吳警放置於胸前的警用無線電,歐警見狀迅速下車制伏並逮捕潘男,但潘男反抗激烈,甚至攻擊歐警的臉部,致使其眼鏡鏡框斷裂。此係列行為均為妨害公務的行為。

法院認定,潘男的行為已符合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罪的構成要件。儘管被告對於三名員警的行為皆為妨害公務,但由於所有犯罪行為均侵害相同的國家法益,應視為接續犯,一併評價。

法院考量到潘男有前科紀錄,且其行為嚴重貶損了公務員執法的尊嚴與公信力,對A女造成了身心傷害。最終,法院判處潘男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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